江西南昌,14岁的初三女生遭到三女一男围殴,时间竟长达40分钟,途中女孩被扒裤子,还被逼喝下黄色液体,女生父亲称那是尿液。
网传视频显示,三女一男围住被打女生,其中一名衣着清凉的女子,从背后猛踹女生背部,女生立刻大声哭喊,施暴者大声威胁:叫你不要哭了,等一下还想让我们打吗?
据说整个殴打过程持续长达40分钟,实在不敢想象这是一群初中生做的事情,更令人气愤的是,视频显示,其中一名打人女子还拿出一个装着黄色液体的瓶子,对被打女生说:“喝掉我就不打!喝掉我就不打你!”
其他几名女子见状,也一起威胁称:“喝掉!自己喝掉!”被打女生无奈之下,只能喝下这瓶不明液体,事后女生回家告诉父亲,该黄色液体为尿液!
此前,疑似女孩家长聊天记录称,当时除了4个打人者以外,还有3个人拍视频发到朋友圈,还称女生“人都打变形了,打到住院!”
被打女生父亲说,这个视频他都不忍心看下去,这件事他不私了,必须要走法律程序。
被打女生妈妈说,对方说是因为女儿用抖音小号骂了她,这已经是女儿第三次被打,现在女儿被打成脑震荡,牙齿和眼睛也都受了伤,现在他们已经报警。
当地教体局回应说,事发以后,多部门介入调查,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处理。
1.打人过程真是让人发指!看这几个打人者的样子,与被打者应该年龄差不多,大概率还是未成年人,怎么就可以做出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情来!简直令人难以想象,这种行为就算不懂法,也应该知道是不应该做的,怎么可以这样?作为法律人,绝对支持女孩父亲不私了的决定!
2.现在大家除了关心被打女生的伤情怎么样以外,可能也会关心这几名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首先需要搞清楚几名打人者的年龄才能确定。
这名被打女生是一名初三女生,打人者如果也是的话,那么年龄应该在15到16岁之间,而是否年满16周岁很关键。
首先,几名打人女生的行为除了殴打以外,还存在逼迫被打女生喝尿液,并将视频发送到网上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不是单纯为了给女生造成伤害,更多的是为了羞辱被打女生,贬低被打女生的人格,给女生造成心理伤害,这是一种严重的侮辱行为。
而对于严重的侮辱行为,在刑法上有两个罪名,一个是侮辱罪,一个是强制侮辱罪。
对于侮辱罪,《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罪是自诉案件,一般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能进行处理。
而对于强制侮辱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两个罪名的区分,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大部分观点认为,强制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暴力程度更高,强制性也更重,但也有观点认为,强制侮辱罪还要求追求性刺激为目的,但这种观点支持的不多。
就这个案件来说,几名打人女生的行为显然暴力性更强,可能涉嫌的是强制侮辱罪。
而强制侮辱罪是一个普通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才会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几个打人女生年满16周岁,才可能构成这个犯罪。
不过,就算她们没满16周岁,也并不意味着她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就属于治安违法,一般要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而根据该法第12条,年满14周岁,就可以接受治安处罚,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只要年满14周岁,几个打人女生,也要被处以拘留、罚款。
不过,遗憾的是,如果她们不满16周岁,拘留是不执行的。
3.除了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以外,这几名打人女生的行为还属于民事侵权,既需要对被女生的身体伤害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责任,也需要对被打女生的精神伤害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
不过,由于她们大概率还是未成年,根据民法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些责任,恐怕还是要由她们的监护人—一般是她们的父母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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