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嘉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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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嘉县卫生监督所收到线索:永嘉汤某某中医诊所存在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等现象,遂立即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该诊所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门敞开;2、在诊所药房内查有合同书一份,甲方汤某某,乙方徐某某,事由乙方因开设诊所需要甲方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提取复印件;3、现场查有门诊病历两份,医生签名处为汤某某。
(图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永嘉汤某某诊所的门面照
根据以上情况,卫生执法人员以汤某某涉嫌出租医师执业证书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进一步对当事人询问、资料核对等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确认汤某某出租医师执业证书,每月租金25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0元人民币。执法人员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对徐某某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另案处理。复查时发现,永嘉汤某某中医诊所已处于关闭状态。
(图二)执法人员在药房查有的汤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合同照片
基于以上情况,最终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汤某某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卫健局给予汤某某: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10000.00)元;3、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卫健局给予徐某某:1、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65000.00)元整。
案情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为判定汤某某是否存在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对合同书、相关人员和门诊病历进行了取证,取得的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汤某某开具的门诊病历、汤某某的询问笔录、汤某某的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徐某某的询问笔录、汤某某和徐某某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协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通过以上确凿充分的证据确定了当事人汤某某和徐某某存在的违法事实。
1998 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并没有将此类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加之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市场需求巨大,就导致了“租、借医师执业证书”市场的蓬勃兴起。新《医师法》堵上了这一法律漏洞,规定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将被处以重罚。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必须严格管理和规范,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
同时,徐某某租用汤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徐某某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案的及时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医疗市场的乱象,保护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和身体健康。
法律延伸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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