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知情人投稿了:
在郭先生和杨老师提起诉讼时,郭先生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法官调查取证认定:
郭先生的“伪造领导签名”是代印,领导知道。 所以,这个说法不成立。
据知情人士透露,
想想看。 郭先生73年是18岁,1991年。 届时,如果真的“伪造领导人签名”报销3000美元,就会成为“刑事案件”。 公司领导说两句也不是可以的。
另外3000元的清算,在1991年是非常巨大的钱。
那时候,一个厅长的月薪也在300元左右,一个大学本科生的月薪是七十二元,三千元大概相当于一个厅长一年的工资,略等于现在的30万。
这么大的金额,一个事业单位,能随便报销吗? 小郭那年才18岁,多大的面子一个签名就能报销这么大的金额?
所以会计一定会问一下领导发生了什么。 问也不问也不能用签名和乱七八糟的一堆收据来报告。
此外,会计和出纳熟悉领导签名,承认错误的概率为零,很多公司领导的印章都放在会计的抽屉里。
所以网友认为,在所谓的伪装签字之前,郭先生一定是征求了领导的同意。
一种可能性是领导一时忙不过来,让郭先生亲自签名,向财务打招呼。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领导不敢签这个字,又答应了小郭,就耍滑头让小郭替他签,以后有什么事,也与自己无关。
关于钱,因为演出有收支,所以如果收入正常,支出也是有道理的。 这应该是当时馆方和老郭的约定,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打点也一边擦球一边稍微增加了收益。
因此,从法律上讲,郭先生伪造签名,准确定性地说应该是“代印”。
而且,认识的人都认为,这3000多元,应该是杨先生拿了回扣。
此后,之所以没有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一定是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行为不当,最终把钱退了回去。
而且不用怀疑,在正式得出结论之前,一定已经重复了调查。
据郭先生自己说,确实是他从伪造签名(伪造的意思是领导不知道)开始报销的。
爆炸者认为是:
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这是小郭不得已的说法。 你不这么说,就等于否定了当年官方的调查结果,后果更严重。
对于这件事,郭先生嘴软,事实俱在,必须认识,更多的内幕也说不出口。 因为这么说对自己不利。
揭秘者认为,在郭先生和杨先生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一定会对当年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的事情,虽然不能说是摸底,但至少也查了门。
那么为什么要胜诉郭先生呢? 法官一定认为杨先生的做法不地道。
当然,网上也有持不同意见的:
“法院认定郭先生画的是贪污杨金品的枉法,道德败坏是虚构的。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杨先生没有侵吞金品的枉法,是道德败坏。
“那么,揭发者说得对,法院一定会调取当年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的事情,他什么也没说,至少已经摸底查过了。
“这表明杨对郭真的很仁义。 另外,如何对待他的恩师,大家都有目共睹……”
现在回头看:
这件事基本上说不清楚,是公说公说公理婆说理。 时间太长了,也没有当事人出来恢复事实,所以我觉得无法恢复。
也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所以,我觉得这件事说不清楚。 那是永远的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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