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沈某

法官,我需要抚养两个孩子,受疫情影响,我的收入大幅下滑,两个孩子都是12岁,正是成长的时候,我实在不堪重负,才起诉孩子的母亲索要抚养费共计10万元。

母亲郭某

法官,我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可以为孩子牺牲一切。离婚时沈某为摆脱我这个患有抑郁症的累赘,约定好不让我支付抚养费,但现在离婚协议签订才一年,沈某又起诉,这不是欺骗我离婚吗?

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主审法官审查后,及时组织双方调解,无奈被告郭某拒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官了解到沈某与郭某签订离婚协议时,由沈某抚养两个孩子,并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赠予两个孩子,同时,沈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另沈某补给郭某20万元。因沈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郭某遂将沈某起诉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万元,但因沈某经济困难,现剩余5万元未执行。沈某为了不被继续执行,便以两个孩子的名义起诉郭某支付抚养费10万元。

为切实解决纠纷,法官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社会伦理等方面倾情调解。最终,在审理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沈某和郭某达成和解,郭某向沈某支付抚养费5万元,至此,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抚养或由母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夫妻关系解除后,双方在抚养孩子方面仍应是共同的“朋友”,而非互相敌对分离的“个体”。

期数丨1127

供稿丨立案庭 宋瑞玲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