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大、张二和张三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合法拥有房屋,房屋建设于1992年,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原告于2021年6月4日收到被告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2021年6月24日,几十名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在强拆前未对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没有听取原告的意见,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也没有告知原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泉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十陵街道办事处三被告诉至法院。
十陵街办辩称,1.原告所述房屋所在地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内,十陵街办受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完成宗地内征后实施工作;2.十陵街办已经将原告所述的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至十陵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安置房钥匙已经移交给该村民委员会,保障了原告应享受的实体征地拆迁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之规定,十陵街办并无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之规定,十陵街办拆除该处房屋的行为应当依法被撤销,但因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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