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桐柏国有资产承包经营权期内因其他人员之间的纠纷被查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河南桐柏的邱某敏通过社交平台向媒体求助,称自己于2013年与吴城镇乡镇企业办公室签订的《尤庄水库承包合同》经营权有效期内被桐柏县人民法院查封了,执行裁定书显示是对被执行人高某东承包的位于吴城镇吴城村的东方红水库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邱某敏表示不理解,自己与吴城镇政府签约承包的水库怎么因他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被查封呢?

媒体电话联系邱某敏了解情况,邱某敏表示:“2013年,我通过同学高某东和在吴城镇派出所工作的张某从洛阳到桐柏承包的尤庄水库(又名东方红水库),并在张某的带领下于2013年3月1日与吴城镇乡镇企业办签订了50年(2013年3月1日至2063年3月1日)的《尤庄水库承包合同》,承包费每年9000元。合同签订后我于当年3月29日给张某送去了2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亲笔给我写的证明和收据,名字签的王某双,王某双并不在场。2014年,张某以延长承包经营合同为由,让再给他100万,因为水库在张某的辖区,没办法我拿着我的银行卡和张某爱人一块到吴城农村信用社把100万给了张某爱人,他爱人亲笔给我打了100万的收条,名字也是签的别人的。我承包水库每年给政府财政缴纳9000元的承包款,可张某却先后给我要了120万的转让费,张某一直说水库是王某双的,但我从没见过王某双,也不认识王某双。这么多年来水库一直是我在经营,承包费每年也是我直接缴纳到政府财政账户,尤庄水库三个责任人公示牌上管理站站长也是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会认为尤庄水库的经营管理权是高某东的,并且予以查封了?我找过法院提出过异议,法院说原告王某双提供的有高某东承认水库是他承包的视频和2014年派出所报案的笔录,2014年水库养的鱼被盗,报警时我之所以说水库是高某东的,原因是高某东与张某关系很好,用来震慑偷鱼之人的。不能因为这样就不尊重我和吴城镇政府办签订的合同了吧?”

转让证明

邱某敏提供的《尤庄水库承包合同》显示:甲方吴城镇乡镇企业办公室,乙方邱某敏,2013年3月1日签约,承包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63年3月1日止。承包金额每年总计9000元。合同第二项合同来源处显示:2002年3月,马某有与吴城镇企业办签订了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2010年12月马某有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毛某林,2011年11月,吴城镇企业办又将承包期限延长20年,现毛某林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邱某敏。合同加盖有桐柏县吴城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公章。

针对邱某敏反映的情况,张某表示:他反映的这个材料我已经在公安局报案了,公安局这会立案了了,他都编造瞎话,法院判决啥都有,他争(欠)人家王某双的钱不给,法院判决、法院调查包括公安局寄出的当初的原始笔录都调查的非常清楚,他涉嫌诬告、陷害还有诽谤,还有擅自处置法院扣押、冻结的财产,现在都立案了。水库是王某双转让给高某东的,吴城牧场的村支书从中介绍的,当时口头协议说的转让费210万,合同是3月份签的,说的5月给,后来高某东一直往后拖,直到2014年1月27号又给了100万,总共给了120万,还欠90万,直到2016年在牧场村支书李某旺家吃饭高某东没钱给打了个欠条,当时拍的有视频。邱某敏原来是跟着高某东打工的,高某东来承包水库的时候要求了两个条件,一个是要签50年的合同,再一个就是合同要以邱某敏的名义签。

水库一开始是马某友承包的,后来他20万转让给了毛某林,因为当时水库蓄水量少,总是没水,毛某林没干多久就56万转让给了王某双,邱某敏给那20万转让费的时候王某双在外地,就让我代他收的钱打的条,邱某敏把钱转到我卡上,不到三天我转给王某双的合伙人黄某了,20万的收据和水库转让证明确实是我写的,2014年1月27日那个100万的收据我不清楚。邱某敏一直说水库转让费是20万,那100万是我敲诈他的,实际上,邱某敏是给高某东打工的,邱某敏就没有钱,你可以查查他账户上有没有那么多钱,水库加固以后,蓄水量增加了,王某双56万接的不可能20万转给他吧?

100万的收据条

多次拨打王某双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发短信未复,高某东电话提示空号。从张某处得知王某双身体有恙在外地就医,高某东因其他原因正在某监狱服刑。

吴城牧场村支书李某旺表示:“水库是高总(指高某东)承包的,咋回事邱某敏?当时我牵的线,高总在我们这包地栽树,他喜欢钓鱼,经常去水库钓鱼,后来就说要把水库承包下来,一开始说给260万的转让费,后来不知道咋又变成210万了,高总是从王某双手里接的,高总没有出面,让邱某敏出河南桐柏一水库经营权被查封 被执行人非水库合法承包人面签的合同,2016年高某东欠王某双的90万的欠条是在我家吃饭的时候打的。”

水库承包合同

吴城镇水利站闫站长表示:“水库是国有资产,政府每年收9000元承包费,政府的发包对象是邱某敏,高某东都不认识,水库加固是政府财政资金与承包人无关,王某双可能是毛某林的合伙人吧?马某友和毛某林之间的转让没有经过乡政府,转让费是他们私下签的。”

查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7)豫1330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双向法院提交了高某东出具的欠条和视频和2002年3月1日吴城镇政府与马某有签订的承包合同和2011年6月11日吴城镇政府与毛某林、王某双签订的协议各一份。被告高某东未出庭、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8)豫1330执1118号执行裁定显示:对被执行人高某东承包的位于吴城镇吴城村的东方红水库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裁定书下达后立即生效。

每年9000元承包费的国有资产,转让费竟高达210万?是50年承包费总和的4.6倍。邱某敏持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其承包经营权如何保障?(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