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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