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火灾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

复查时

隐患仍未整改到位

11月24日

恩施市枫香坪村一酒店

被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处罚款 8000元

并责令将火灾隐患限期改正到位

近日 ,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在对枫香坪村一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以下问题: 1.防火巡查未如实记录;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维修保养;3.按下酒店十一楼两个手动报警器,应急广播不播放,应急照明没有点亮、声光报警不发出声光信号、机械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不启动、非消防电源没有切断;4.抽查酒店十一楼消火栓管网、喷淋系统管网水压不足;5.防毒面罩过期。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后,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该酒店未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11月24日,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并责令该单位将火灾隐患限期改正到位。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恩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