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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打击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提醒告诫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
2、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4、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最新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防疫药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公告
为规范防疫药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严禁扰乱市场秩序。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开展公平竞争。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严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哄抬价格。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价格欺诈。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严禁串通涨价。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严禁价格歧视。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经营者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严禁仿冒混淆。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防疫物资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等向大企业、名优药品借“势”,“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商业标识。
八、严禁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依法宣传其产品,不得对其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线上“刷单炒信”进行虚假交易。
九、严禁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雇佣“水军”“黑公关”以及不正当利用媒体等方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实施混淆行为的,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最高可处25万元罚款;实施虚假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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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灯灯 主编:菜根
消息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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