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低碳环保过安全年”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直接造成空气污染、雾霾加剧,同时,带来资源浪费、火灾事故、人身伤害等问题。为了让全县人民群众们过上一个安全、环保、低碳和健康的新春佳节,广宗县公安局倡议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健康环保的方式欢度节日,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宜居环境。

一、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崇尚文明新风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意义和规定,对发生在身边的燃放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以实际行动凝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正能量。

三、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我县有关禁燃禁放规定,带头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守法公民,以自己的文明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只待日暖花开。留住碧水蓝天是我们的共同心愿,享受优良环境和保护生活环境是我们的权利、义务。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共同行动起来,爱护好、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广宗公安衷心地祝愿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附:

Fire control

广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销禁燃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县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是禁止销售的主管部门,同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要协同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

八、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广宗县公安局:110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分局:12369

广宗县应急管理局:7212180

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215688

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7212856

广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清河县

清河县公安局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随着春节临近,又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期,为确保全县人民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清河县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

清河县公安局呼吁广大群众,在清河县县域内禁止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清河县已于2020年10月30日起,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清河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19-8180110。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与工作,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让我们携手,不燃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积极践行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清河县公安局

2022年1月4日

宁晋县

宁晋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宁晋县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在宁晋县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宁西筹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烟花爆竹“五禁”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为烟花爆竹管控的协同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违规处罚: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宁晋县公安局:110

宁晋县应急管理局:580915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12369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六、施行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来源:平安广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