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的张某平时以开黑车为生,主要驾驶私家车载客,妇女王某某因工作需求乘坐过张某的黑车,为了方便,于是就添加了张某的微信。

2022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因有急事坐车去兰州,于是就联系到了张某,在此期间,二人聊天时张某提议登记宾馆同住,被王某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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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凌晨,王某某因租住地大门关闭无法进入,便向在兰州市的张某求助,张某帮其预定了一家酒店客房并联系出租车将王某某送到该酒店入住,王某某听从某建议未关闭客房门,

当日凌晨5时许,张某驾车返回,随机来到王某某入住的客房,上前帮王某某脱鞋时将其惊醒,张某脱衣上床并要求王某某一同睡眠,王某某侧睡于床边,张某用胳膊拦住王某某脖子强行亲吻,揣摩其乳房、抠摸阴部,并欲实施奸淫,王某某反抗时膝盖顶到张某阴部,张某便下床,洗手后上床睡觉,没有进一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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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7点,王某某离开客房,并将此事告知其朋友,在朋友的建议下报了警,张某被抓获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也不知道啥原因,王某某听从了张某的意见,入住宾馆竟然不关房门,最后给了不怀好意的张某可乘之机,幸亏王某某反抗激烈,踢中了张某的阴部,导致行为的放弃,那么本案中,张某构不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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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经过鉴定,王某某外阴部潮红,无水肿及破损;处女膜环5-7点处可见小裂痕,无水肿及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张某通过摸胸部,下体等方式,主观上就是想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行为上有脱衣服、亲吻等动作,所以称张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张某在被王某某反抗的过程中踢中下体,然后下床了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法院审理认为这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张某犯强奸(中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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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可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从本案来看,张某和王某某应该是一定程度上相识的,以至于张某提出在房间一起居住,房间门不要锁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张某帮其脱鞋,要求睡一张床,王某某并未拒绝,所以让张某产生了可以干点啥的想法,但是,性自主权终究是妇女的权力,哪怕是男女朋友,那怕是夫妻,只要不同意,那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属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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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是建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人心叵测,对于想法不正的人,还是要多点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