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某次行动中查获的走私黄金制品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记者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某等12人特大黄金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案近日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据悉,该案重大疑难复杂,一审宣判时系全国法院审结的走私黄金数量最多的案件。

据了解,以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山东、浙江、福建及香港地区等地设立多家关联公司,采购黄金部件,安装至毫无科技含量的产品中,以高科技产品名义出口至香港地区,在香港拆卸黄金予以销售后,通过关联交易回流产品零配件至内地,以虚假方式调整零配件和黄金的发票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资格。全案共计走私黄金2.9余吨出境,货值金额8.08亿余元;实际骗取出口退税1.12亿余元,另有1413万余元未遂。

福州中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该案中的6名主犯以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5年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刚)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见下表),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黄金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而不是禁止出口。

3、然而,2014年0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包括私贵金属罪)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跟法律界很多同仁一样认为此司法解释超越刑法规定,应当无效,在此先不作过多讨论。目前司法实践,走私黄金出境普遍定走私贵金属罪。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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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