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广东湛江警方通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9岁)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陈某萍(20岁)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从网传的视频显示,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逼到围墙边,然后从口袋掏出一把刀,对着被害人腹部连捅数刀,在被害人倒地后,又对其背部捅了几刀。
被害人的姐姐发声,称妹妹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感情纠纷,双方系同事,但在不同的部门,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完全是犯罪嫌疑人单方追求妹妹,已经被拒绝多次了,双方也没有经济往来。犯罪嫌疑人一共持刀跟踪了两次,第一次发生在7月份,有同事在,抢了他的刀,犯罪嫌疑人还因此被酒店辞退。
酒店经理表示,犯罪嫌疑人黄某南确为酒店员工,但试用期没过就被辞退了。听说有个男的在追求被害人,也报过警,此前酒店还让同事陪同被害人一起下班。
1、倘若被害人亲属所述属实,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完全系犯罪嫌疑人单方面求爱不成引发的犯罪。警方的通报中使用“感情纠纷”确实不妥,会让人误以为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甚至认为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2、从犯罪嫌疑人行凶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的刀具,可见其系有预谋实施犯罪,在连续捅伤被害人数刀且被害人倒地后仍继续捅伤,完全是想致人于死地。已经不单单是故意伤害行为,而是故意杀人行为。
3、结合被害人姐姐和酒店经理所述的,犯罪嫌疑人在7月份的时候也曾持刀跟踪过被害人,被被害人同事夺过刀,并且还报警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就已经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即便是未遂,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被害人虽然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受的伤害,却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被害人显然不符合该情形。被害人亲属无法向被害人所在的酒店主张赔偿责任,但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