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陈隽逸

日前,为进一步在全省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贵州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构建保护对象体系,以不同历史时期、城市与村镇、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载体,保护对象体系主要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保护传承有机整体。

《实施意见》严格拆除行为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大树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与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拆除或损毁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在分级管理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的主要职责,提出市(州)、县(市、区)确保于202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已公布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或专项保护方案。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围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积极推动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协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