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 唐明伯 广州一恶势力团伙依托公司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以跟踪威胁、恐吓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强迫交易,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最终10人获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例详情。

恶势力团伙放高利贷并暴力催收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非法获利

高某甲、高某乙等人自2008年8月起经营广州市某投资理财公司,期间纠集黄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广州市从化区以高额利息放贷(月利息为5%-8%)。

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以跟踪、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并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和捏造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次,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700余万元,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司法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甲、高某乙等10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高某甲为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余9人为其他成员,应按各自所犯罪行予以处罚。

据此,法院以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40000元至8000元不等。

宣判后,高某甲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以恶势力组织定义该犯罪集团打早打小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范国帅表示,依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之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组织很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如不打早打小,极有可能做大成势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给社会安定和群众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案系涉及金融放贷领域的典型涉恶案件。以高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依托信贷公司从事非法高利放贷,通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扰乱当地经济、司法、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但上述行为尚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故法院以恶势力组织定义该犯罪集团,并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各犯罪分子定罪处罚,通过打早打小,强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阻止该恶势力集团进一步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维护了当地安定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