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学硕士,参与多地多所民办学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转设服务,在民办学校章程设计、法人治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曹 凯:时代教育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主管,曾深度参与全国数十家民办学校的转设及法律顾问服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时代教育团队所服务的一家民办学校A学校的举办者咨询到,其在筹设A学校期间因学校无法人资格存在诸多困惑,不知该如何处理法律关系。

A学校与B学校为同一举办者,A学校筹设期间,需建造校舍,因其无法人资格而无法设立学校账户,因此A学校的资金只能通过其关联学校B学校支出。A学校筹设组以为学校无法人资格就无法以A学校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房屋建设合同,因此以B学校名义签订合同。A学校成立后,B学校要求设立完成后的A学校承继该合同关系并承担B学校支付的建筑校舍款项。那么,B学校的诉求是否成立呢?我们如何理顺学校之间相应法律关系?

通过团队的调研和梳理,团队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A学校与B学校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结合访谈得知,B学校原意是以资金借贷的形式,将B学校资金借给A学校用于其筹设学校使用。关于B学校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合同关系,B学校以自己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房屋建设合同,且建筑公司知晓筹建的学校是A学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B学校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合同关系实际上是A学校委托B学校以隐名代理的形式签订,则该建筑合同实际约束的是A学校与建筑公司,那么A学校理应承继该合同关系及要求承担B学校支付相应的建筑校舍款项。

二是B学校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证据链是否足以支持该诉求哪?结合访谈得知,上述B学校借款及代理合同行为均经过B学校决策机构的集体决策并通过,但未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决议,且因之前对合同签订的主体要求认识不清,导致未签订借款协议及委托代理协议。在我方团队指导下,A学校与B学校补充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从而使A学校和B学校该困惑得以解决,达到了事实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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