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到加油站加油,当油站工作人员刚拿起油枪时,油机的显示器就已经开始计费了,男子大惊之下,不忘拿出手机录制视频,工作人员连忙捂住油机显示器,意图掩盖已经开始计费的事实。

12月12日,男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现油箱所剩油量不多,便到当地的一家加油站加油,男子将车停好后,便下车让油站工作人员加油。

当工作人员拿起油枪后,还未加油时,油机的显示器就开始计费。

男子恰好看到这一幕,连忙阻止工作人员暂停加油,并拿出手机录制视频,油机显示器慢慢跳到0.42升,价格为2.81元。

期间,油站工作人员多次遮盖油机显示器,并阻止男子拍摄,在面对男子的质问时,工作人员最后表示,这支油枪可能坏了。

有网友调侃道,终于揭开了加油站不让玩手机的原因,原来是怕拍到偷油的证据啊。

本来加油站这个行业都是一本万利,现在还赚这种黑心钱,这种情况绝对不能忍,这个大哥做得对。

还有网友指出,要想知道油枪或者油机坏没坏,直接投诉到当地市监局,对该设备封存检查。

从法律上讲,对于本次事件该如何定性呢?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46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该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加油机或者油枪,导致加油数据错误,损害了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加油站进行赔偿。

同时,市监局应没收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和加油站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虽然市监局对加油站的处罚看似较轻,但确实依法处罚。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如果该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在该加油站加油的消费者,只要能提供如票据等相关证据,均可要求该加油站进行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3、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加油站如果存在非法对加油机加装程序,对消费者偷油,市监局可以将该加油机登记封存,查询偷油所获得的不法收益,使用这种欺骗方法骗取消费者大量钱财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可以根据金额对加油站负责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最后,还有网友指出,有可能是油泵回流,但是工作人员遮挡计价显示器和辩解油枪可能坏了的行为,还是不免让人怀疑该加油站存在偷油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