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紧密结合"冬季平安守护行动"

成功破获一起

非法经营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查获价值40余万元涉案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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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省公安机关“冬季平安守护行动”开展以来,湄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取得实绩实效。近日,湄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前期侦破案件中,深挖研判出一起非法经营烟草犯罪线索,随即抽调精干警力协同地方烟草专卖局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侦工作,办案民警远赴福建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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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从湄潭县及周边地区烟农手中大量收购烟叶,在湄潭县、余庆县境内租赁房屋非法加工成烟丝,再倒卖至福建省进行销售牟利。该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杜某已于今年5月被湄潭县公安局成功抓获,案件共查获价值40余万元烟丝,以及部分烘干机、切丝机等作案工具。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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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卷烟属于国家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收购、运输、买卖,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售卖烟草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切莫触犯法律底线,私自倒卖。

非法经营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二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素材来源:湄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