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王佐镇政府收到张某某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XXX整治中集体企业拆迁的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房屋面积的明细表和拆迁评估报告。王佐镇政府于当日受理并作出《登记回执》。2020年2月28日,王佐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告知书》,告知张某某,针对其申请的信息,延期至2020年3月21日前作出答复。王佐镇政府经向佃起村村委会征询意见,决定对张某某申请的信息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张某某认为,其是王佐镇XX村村民,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务有知情权,王佐镇政府有法定的公开职责,其不公开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根据情况作出答复,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王佐镇政府认为张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并未对此种认定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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