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不久的张某因为诈骗被判刑3年半,新婚妻子李某不离不弃。为了希望丈夫能早日出狱,李某通过多方打探认识了监狱管教王某,动起了歪心思。李某给王某送钱,王某严词拒绝,不过他要求李某“肉偿”,并说张某减刑的事他说了算。李某为了张三能够早日出狱,便答应了王某的要求。过了一年后,王某给李某说因为张某三表现不好,法院并没有批准对张三的减刑。李某于是报警,说自己被王某欺骗强奸。
那么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性贿赂是不是贿赂呢?
1、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侵害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在本案中,然说李某受到到欺骗,但是他并没有丧失性的自主决定权,王某并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压制李某反抗。所谓性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在何时何地与何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了“动机的认识错误”的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的,所以最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性贿赂也不是贿赂,李某不构成行贿罪,王某同样也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都是财产犯罪。这里财产是指是可以计算的货物、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货币和物品大家比较容易理解,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通过货币量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装修房子、转让债权等,以及需要以支付货币才能实现的其他利益,比如会员卡、旅游等。
3、那么对于李某遭受的损失该如何救济呢?
王某和李某发生性行为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涉及到犯罪。但是王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某可以向王某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举报,对王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