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连续发生多起家庭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为切实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危害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六、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 八、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应急救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迅速组织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降低中毒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损害。 九、 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要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措施,同时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就近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附子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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