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执破融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正式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推广执破融合改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的优势互补,依托团队融合、手段融合、机制融合,实现了单向“执转破”向双向“执破互促”的提档升级,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强制性”与“信息化”优势以及破产程序“保护”与“出清”功能,为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危困企业提供了更加高效的“再生”之道。特设“执破融合进行时”专栏,以典型案例跟踪改革进展,以个案效果不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园区“四个一流”建设。

受困疫情,被执行企业面临“生死存亡”

苏州某科技公司于2011年12月设立,经营项目主要为研发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等,系苏州工业园区内专注锂离子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新能源产业高科技生产制造型企业。

2022年,受疫情影响,该科技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在苏州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现象。“公司以新能源产业为主营项目,原本经营情况和发展势头都较为良好,奈何受疫情影响,公司负债累累,面临着存废危机,事关公司职工、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内心十分焦灼和迷茫。

程序转化“拐点”提前,增加企业再生机会

园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仔细研判了具体案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多方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释明了可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预重整。不同于过去将执行终本的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执破融合”机制对执行与破产的程序转化识别时点大大提前,在执行终本前,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更适合通过破产程序进行企业清算或再生,即不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资产,给予企业“公平清偿”或者“羽化再生”更多的空间与可能,以期最大程度地盘活社会资源,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经该案中资产管理公司申请,2022年1月13日,园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向投资人、相关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各方一致同意本案进入预重整。园区法院遂作出通知书,对本案进行预重整登记,并于同日登记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科技公司临时管理人。

“正是因为法官对本案的精准识别和执破融合机制对程序转化时点的变通性改革给予了破产预重整更多的可能性,通过招募重整投资人、借入公益债等,顺利完成了预重整方法、重整计划,让企业得以再生”该案的临时管理人深有体会。

强化“以执助破”,执行手段提升破产效果

传统意义上,破产程序更侧重债务的公平清偿,但往往也面临着耗时久、周期长的问题。执破融合机制正是着眼于两种程序“公平”与“效率”的弥合点,融合机制与手段的优势互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该案转入破产程序后,对于既有执行手段财产查询结果的沿用与继受,以及对执行手段的有限借鉴成为该案快速审结、快速实现多方利益的一大亮点。

一方面,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申请通过执行中的“总队总”、“点对点”系统查明被执行企业财产情况,借用执行系统最大程度查询企业财产。对于执行程序中已调查的财产类型原则上不再重复查询,极大地提高了管理人掌握企业财产情况,避免逃废债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该案破产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沿用了执行评估报告,节约了高额评估费用和时间,免去了不必要的同质化工作。该案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66天,5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1.09%提升至80%。

“融手段,是执破融合机制的突出特点之一,执行程序中关于‘控人、控物’的诸多措施极大地加快了破产程序的进展,极大地激发了该程序的速度效益”该案的承办法官郭志伟说到。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转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债务人财产及负债类型多样,财产权属限制情况复杂。为了高效地处置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及时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处置和分配。本案通过预重整程序,避免了直接破产清算导致债务人资产价值贬损。

最终,本案自预重整登记至重整程序终结仅历时五个半月,完成了债务人的公司重组与重生,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