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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 情 介 绍
李某与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双方婚后矛盾渐生,李某与于某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曾多次遭到丈夫于某的殴打,李某遂与于某协议离婚,但是于某不同意离婚,甚至威胁、恐吓李某,对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向苍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于某对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骚扰、跟踪、侮辱、诽谤、威胁、辱骂、殴打等行为。如于某违反禁令,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于某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日,承办法官对于某进行训诫、教育,同时要求申请人李某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及村委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承办法官经回访了解,于某暂未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此案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干预家庭暴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宁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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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张甜 杨颐宽
图文:岑宇婷
编辑:黎柳琼
通讯:岭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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