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赵女士的房子以每月850元租给了一男子,40天后赵女士发现被该男子拉黑。赵女士去房子里查看,发现所有能拆掉的电器全部被该男子卖掉,他拿着卖电器的钱去广州潇洒去了。

赵女士表示,男子入住第一天时,就说房子里的洗衣机不好用,于是她就换了一个新洗衣机,当时男子把旧洗衣机卖了,卖的钱自己也没跟他要。

过了一个月,赵女士接到通知说再不交电费就要断电了,她就让男子赶紧交电费,男子说自己没钱,赵女士就先垫付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有人联系赵女士说要查水表,她很疑惑,房子里没人吗?怎么联系她了?她联系男子,发现自己已经被他拉黑了。赵女士来到房子一看,发现房子里的家电都被男子卖掉了,损失将近6000元。

这时,赵女士发现男子拿着卖家电的钱出去旅游了。赵女士表示,男子在租房期间经常向她借钱她都没同意,最后一次男子又向她借10元。赵女士已经报了警并打算起诉该男子。

1、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调侃:见过房东不退押金的,没见过租户把房东家电卖了的,真是大开眼界。不过,不管男子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是变卖他人家电的理由,他的行为已经违法。

2、男子变卖赵女士家电的行为如何认定?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赵女士将房屋租给男子,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家电的实际占有人是赵女士,是她的个人财产。所以,男子对房子内的家电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其次,男子背着赵女士私自变卖她私人财产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根据赵女士的说法,男子变卖的家电价值6000元左右,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男子私自变卖赵女士的家电,造成了她的财产损失,所以,男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换句话说,男子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如果男子无法归还,就应当赔偿赵女士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这个损失不是以赵女士所说的价值为准,而是以男子变卖家电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3、如果男子变卖的不是家电,而是赵女士的房子,又该如何定义呢?
如果男子瞒着赵女士,并冒用其名义将房屋卖给他人则涉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赵女士则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男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他赔偿自己损失。并由第三人也就是买房子的人,去追究男子的违约责任,而作为房屋产权人,赵女士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房屋的第三人返还房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男子卖房的行为未被追认的,买房子的人有权请求男子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其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赵女士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房屋的价值。

总结一下,男子的行为必定触及了法律,构成了犯罪,是无论男子如何解释都无法摆脱的事实。男子如果想要减轻处罚,只有赶紧投案自首并赔偿赵女士以得到她的谅解,不然等待他的只有正义的处罚。

大家怎样看待男子变卖房东家电这件事情?如果您是房东,您会不会将房子租给这样的人?或者会不会提前了解租户的为人?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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