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家暴纵火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陈继卫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1年3月14日深夜,云南宣威一个农户家里飘出滚滚浓烟,户主陈继卫和妻子禹秀英从着火的房子里仓皇逃出,被村民送往医院。经诊断,两人体表烧伤面积高达55%。
他们的儿子陈昌雨在广东打工,闻讯赶忙回家。他从亲人口中得知,纵火者乃是自己的父亲。
在他的询问之下,禹秀英讲述了事发经过。原来,当天晚上,她和丈夫陈继卫因琐事爆发争吵。由于害怕受到家暴,她睡到了沙发上。谁知,半夜陈继卫竟从屋外拎了一桶汽油进来,不由分说地到处乱洒。禹秀英一边阻止,一边问他自己哪里做错了。陈继卫却直接点燃了打火机。火先从禹秀英脸上烧了起来,不一会儿,整个屋子都陷落于火海之中。
在警方的指导下,禹秀英的这段指控被陈昌雨拍视频录制了下来。
陈昌雨说,自己的父亲曾经因为抢劫和偷牛两次坐牢,自己是妈妈一个人含辛茹苦地带大的。父亲短暂的出狱时间,对他动辄打骂,对母亲更是频繁家暴。有一次甚至发展到了持刀相对的地步,报警后,警方以不便插手家务事为由未作处理。
2021年7月28日,事发四个月之后,禹秀英因抢救无效去世,死因是烧伤导致感染中毒休克死亡。
2021年10月22日,警方以陈继卫涉嫌故意伤害立案。2021年11月20日,陈继卫被刑拘。此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2022年7月21日,本案在云南曲靖中院审理,陈昌雨当庭表示:“请求法院判处陈继卫死刑,还我母亲一个公道。”
如今,死刑判决下达,受害人泉下有知也能得到安慰了。
纵观整个案件,有几个细节耐人寻味。
首先是警察立案时间问题。
陈昌雨说,母亲3月14日烧伤,他3月22日报警,警方到医院做了笔录,用执法记录仪对陈继卫进行了询问和记录。当民警询问陈继卫为什么倒汽油点火时,陈继卫的回答是“不想活了”。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这一规定,达到两个条件就应刑事立案: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禹秀英指认陈继卫放火、陈继卫自己也承认、被大火烧毁的房子还在原地,犯罪事实摆在眼前,明显已达立案标准。
可直到几个月后,禹秀英离世,陈昌雨将此事放到网上呼吁关注,警方这才在事发7个月之后的10月22日立案调查。
如此立案进度,实在让人不解。
其次是家暴报警问题。
陈昌雨说,母亲生前曾多次受到家暴。最严重的一次,陈继卫手持菜刀相威胁,他差点以为父亲要动手杀人了。可报警后,警方表示,不便处理家务事。
这说明陈继卫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手段极端,而是有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
这让人联想到海因里希的安全生产法则,说的是在1起导致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存在着29起人员轻伤的事故,和300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隐患。
如果在前329次轻微事故和安全隐患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危险,就不会发生最终惨烈的伤亡结果。
实际上,在家庭暴力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律。一起严重的恶性案件背后,往往已经存在着很多严重的暴力行为,和更多的轻微行为。就是因为在前期,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施暴者才会在这种消极宽容的气氛中觉得自己的行为不用承担后果,然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升级暴力程度,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两个人如果彼此毫无关系,一个把另一个打伤了,可能会因为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或因故意伤害而被逮捕。但只要两人成立夫妻关系,那么严重的暴力伤害就都成了“家务事”.
似乎到了家庭领域,法律就要自动打折扣,所有人都会劝受害者为了家庭顾全大局、忍气吞声。好像因为背上了母亲和妻子这两重身份,她就不再是一个拥有完整法律权利的个体。
如此处理,实在有违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如果当初陈继卫的那些家庭暴力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干预,也许惨案就不会发生。
可惜,生命不容假设。我们也只能在惨案发生后,痛定思痛,吸取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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