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龙湖区某浅海鱼仔店销售国家禁止加工经营的“河豚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头市龙湖区某浅海鱼仔店购进野生“河豚鱼”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展台上供前来就餐的顾客挑选,烹饪加工后供顾客食用,且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进货单据

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餐饮服务的河豚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