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发的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当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事后能反悔要求折算工资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劳动者在“年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当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可以理解为“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无需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本案中劳动者称其签字是被迫的,怎么理解“被迫”?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4.6日)第4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阶段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指“被迫”的情况下签字,当然其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更多关于劳动人事纠纷劳动仲裁的问题大家可继续留言,涉及隐私可关注后私信。#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劳动法 #工资 #南宁律师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 #社保 #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年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