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

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死亡。

调查

胡菁死后,深圳警方请中山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罗斌、刘水平进行尸检,并出具了尸检报告,证实胡菁昏迷及颅内出血是由其自身脑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排除了她昏迷前头部受到外伤的可能。

2010年1月7日,两名专家作为鉴定人出庭,并提交尸检时的图片在法庭上播放,表明其病理学诊断是脑血管畸形,图片显示小脑有血管团,其形成有一定的时间,可以断定是病理性的。

公安机关对胡菁死亡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因文裕章拔掉了胡菁抢救仪器的管道,导致其呼吸停止死亡。

一审

2009年2月17日,文裕章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正式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的文裕章,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文裕章提起公诉。

一审判词:

文裕章与胡菁本是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

2012年3月14日,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由广东省高院指派法官审理。

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期间检察员与辩护人的观点针锋相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无法救治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并阻拦医护人员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焦点1、病人脑死亡,丈夫能否拔管?

庭审中,文裕章的辩护律师专门请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作为辩方的专家辅助人出庭。

常林教授表示,脑死亡在医学上已经有定论,而目前更多的是伦理上的争议。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草案,胡菁符合脑死亡的标准。

他认为,心跳与呼吸两者相互依存,而胡菁呼吸、心跳骤停10分钟,无自主呼吸,一旦离开呼吸机辅助则不能呼吸,心跳也会随之停止,特别是胡菁脑中枢损害严重,脑功能全部丧失,不可能恢复,心跳消失只是迟早的问题,可以承认其脑死亡,也就是死亡。

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被害人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常林教授表示,此结论表述不准确,很容易误导,所以他存在异议。不过他也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卫生部并未实施,我国目前也未立法确认。

对于胡菁的死亡,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也认为,胡菁的脑部病变会导致循环和呼吸的障碍,使呼吸、心跳骤停,从这样的情况看,会导致脑功能障碍和丧失,救治基本上没有成功的。

而检察官则称,无论从临床标准、司法实践还是立法确认,都还未明确脑死亡标准,即便明确了标准,胡菁也没有进行过相关的检查确认,因此,以目前的临床死亡标准,即心跳死、呼吸死来说,胡菁被拔管之前,并未死亡,无论她当时是否濒临死亡,文裕章都无权剥夺她的生命。他的拔管行为导致了胡菁的死亡,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2、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检察官认为,种种证据足够证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作案的动机并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检察官出示证据,显示文裕章在妻子卧床期间,频繁与另一名年轻女子通电话,根据移动的记录,两人通话时间有时是1个小时,最长的甚至超过3个小时,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时。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时,该女子还给文裕章发了很多暧昧短信。因此,检察官认为,两人的关系已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说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

对此,文裕章陈述,他和这名女子是普通朋友关系,刚认识3个月,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比较谈得来,那些长时间的通话,都是该女子对文裕章进行开导安慰。对于暧昧短信,文裕章表示当时自己已经在看守所里了,事后看到这些短信也觉得莫名其妙。

文裕章辩驳说,妻子昏迷抢救期间,自己和女同事长时间通话并不能证明自己对妻子不忠;尤其是当获知医生要对妻子行“割喉”手术时,自己情绪失控,想让妻子保持完整身体,有尊严地离去。而妻子当时已经命悬一线,连植物人的标准也达不到,到这一步,怎么还忍心去害她?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