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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达18年的案子,涉案债权经过6家法院的司法程序:一审,省检抗诉,再审,重审,终审,最高检抗诉,再审,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除斥期间、债务加入、以物抵债、追偿权等等,直至合同诈骗案的刑事程序。
这是一起几乎惊动了整个不良资产界的案子。从行业老兵到新人,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
一、案发和第一次羁押
天有不测风云
2016年9月27日,正在北京筹备中国不良资产联盟第二届年会的搜赖网创始人、“联盟”主席贺先生突遭逮捕,涉嫌所谓合同诈骗罪,竟源于七年前的一笔3000万元价格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
彼时,搜赖网——这家专业从事不良资产+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发展迅猛,员工60多人,推出的“债权尽调系统”即将上线、已有PE意向投资机构。
如贺先生诈骗罪成立,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消息传来,搜赖网公司全体员工震惊,贺先生妻子更是晴天霹雳。
不良资产界人士听闻此案情一阵惊呼,既愤怒,又惊恐!
愤怒的是,这也构成犯罪?!不良资产是有风险有瑕疵的债权,如此案定罪,所有转让不良资产的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有可能涉嫌犯罪,因为他们的很多下家在购买不良资产后亏损。
惊恐的是,如此案定罪,那么以后自己转让的债权,如果下家收不回钱,债权出现反转,都去报案合同诈骗,岂不危矣?!
最先行动的是贺先生的母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校友,组织了一场30多人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参会人员以律师为主,还有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专业人士,不良资产专家、同行以及家属参会。
鉴于案情异常复杂,研讨会最后决定由知名刑辩律师宋福信和贺先生天伦所的老同事刘文光担任辩护律师。
我作为搜赖网的员工和新晋律师,也参加了这次案件研讨会。
案情由来
2009年,贺先生将一笔债权转让给了佛山的钟姓和林姓女士,转让价格3000万元。债权本金3624万,本息合计6000多万。转让时,债权已经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有效。
转让完成后一个月,债务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年后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推翻二审判决,债权有效性被否定。
两位女士3000万真金白银买的债权变成了一沓废纸。她们开始执着地找警方报案,罪名是合同诈骗。
起初,佛山市公安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直到2014年,佛山市检察院通过监督立案程序要求佛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贺先生突遭逮捕。
取保候审
在看守所,贺先生非常乐观,一直坚信自己最终肯定会无罪。他预判:审查起诉期限内,绝对不会有取保候审。
但家属不死心,申请了取保候审,果然石沉大海。
直到2017年4月5日,我突然接到公诉人电话,要我去佛山市检察院。
公诉人:“取保候审批下来了,同意取保,保证金100万。”
此时案件已经三查两退(三次审查起诉、两次补充侦查),期限用尽了,据我猜测不缴保证金也会给取保的,超期羁押不允许。
家属听到能取保,非常兴奋,立马同意。
第二天上午,我和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下午,我们就从南海看守所接回贺先生,欢天喜地回家,虽然没有等来不起诉决定,但能取保候审,也说明证据不足。
不良资产同行们、众多的校友们纷纷祝贺,贺先生又开始马不停蹄地创业。
二、第二次羁押,风云再起
再次被捕
大半年时间过去了,风平浪静,大家都以为案件会以不起诉结束。
正在此时,佛山市公安局突然来到贺先生位于广州的家中搜查,将保险柜中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带走。
2018年3月27日晚上,我接到家属电话,说贺先生去佛山市检察院做笔录没有回来。第二天,消息验证,贺先生再次被捕。
3天之后,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准备
校友会迅速组织第二次案件研讨会。
公安机关新收集的证据指向在债权初始形成阶段,证据卷中有当年银行的工作人员陈述,其中有对贺先生非常不利的证言。2002年贺先生是农业银行某分行代理人,密切参与了债权形成的过程,他一手主导了债权的形成,并转让给了两名“受害人”。
贺先生的同班同学任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听闻新证据后叹道:老贺危险了!我也知道,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检察院不会起诉。
由于刘律师常驻广西,贺先生决定由我来担任第二辩护人。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证据和漫延的悲观情绪,我的辩护工作才刚刚开始!
贺律师的案件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焦点,成败对行业影响巨大,绝不容许有失。
第一步,是找宋律师拷贝所有证据材料,然后开始啃材料。
此时,我已经从搜赖网离职,加入了冯律师团队,他指示我先不用做其它任何工作,只专注于贺先生的案件。
我把所有证据要点一一摘录下来,这是公诉一年审查起诉200个案件留给我的童子功。
但案件过于复杂,仅靠详细摘卷远远不够。
从2001年到2018年,涉案债权经6家法院裁判和执行,裁判文书30多份,不同裁判文书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多条故事线齐头并进。
案件涉及:一审,省检抗诉,再审,重审,终审,最高检抗诉,再审,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除斥期间、债务加入、以物抵债、追偿权等等,最后到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程序。
只靠文字无法清晰描述案件全貌,于是我画了一张目前为止最满意也最复杂的思维导图,并将时间、效力、逻辑关系、关键证据一一呈现。
三、案件梳理
案件背景
此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银行自办企业脱钩时期。
1993年,中共中央出台6号文件,随后,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与银行机构“约法三章”:要求全国所有银行清理、脱钩自办企业,要求人事、财务和资金上完全脱钩。
故事的主角是农业银行B分行的两个自办企业,信昌公司和汇通公司。2001年,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农业银行B分行委托,处理自办企业脱钩,清理债权债务,剥离实物资产,拍卖企业股权。
这些企业有价值的资产都被银行剥离掉了,只剩下负债和无法收回的对外贷款,净资产均为负,单个公司可能负债过千万。
贺先生是当时天伦律所指派负责信昌公司脱钩的代理律师,他找来投资人一口气买了3家公司,合计9000元,每家3000元。
汇通公司对农行A分行负有1580万债务,信昌公司作为保证人(1160号案)。
信昌公司新购三层商铺,因规划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考虑以物抵债方式剥离,但由于三层商铺的抵债价格是3883万元,金额相差太大,无法通过这个案件抵债。
与此同时,农行B分行对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享有3624万的债权(1155号案)。农行就想了个“完美”的办法,两个案件合并执行,通过执行和解,把三层商铺用来抵作1155号案的债务。
农行A、农行B和汇通、新昌、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在法院做了笔录(贺先生为农行A的代理律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1155号案作执行结案处理,1160号案也作了终结执行。
三层商铺顺利剥离,信昌公司成功脱钩,天伦所完成代理工作。
追偿权横空出世
故事发展到这里,波澜不惊。
但没人注意,一个很深的天坑已隐藏在《执行和解协议》里!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汇通公司、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共同作为农业银行A、B分行的债务人,汇通公司就通过债务加入,变成1155号案的债务人,信昌公司作为汇通公司的保证人身份不变。信昌公司为汇通公司抵债,而不是为另三家公司抵债。
基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信昌公司对汇通公司享有了3624万元的追偿权!
农行和贺先生当时并未觉察。
信昌公司转让时移交的资产清单上并未登记这一笔追偿权债权。
两年之后的2004年,贺先生意识到追偿权的问题。
此时,汇通公司尚未完成资产剥离和脱钩,名下有大量资产。信昌公司和汇通公司这一对昔日的亲兄弟早已经变成两家人。
经过两次债权转让,贺先生把这笔债权转到自己实控的达兴公司名下。达兴公司迅速起诉汇通公司,要求偿还3624万元本金及利息。
一审轻松胜诉,还没等汇通公司反应过来,判决已生效,达兴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查封了汇通公司7623㎡的土地及一栋大厦。
汇通公司和农行如梦初醒,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开始反击之路。
汇通公司申请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结果败诉。
汇通公司上诉到广东省高院,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佛山中院重审,否认追偿权。
2008年7月9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支持追偿权。
汇通公司反击失败。
案件恢复执行,进展顺利,完成资产评估,价值7000多万,准备拍卖。
债权转让
2008年8月,贺先生认识钟女和林女。两人有意购买债权,委托律师完成详细尽调,但一直到2009年6月9日,确认执行进展顺利,才与达兴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3000万转让款先放在公证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后支付,交易完成。
2009年7月22日,最高检向最高院抗诉。
2009年9月12日,最高院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0年10月28日,再审判决否定追偿权,执行案终结执行。
钟、林两人发现3000万打了水漂,向佛山公安报案。公安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直到2014年,佛山市检察院监督立案,开始侦查。
四、辩护策略和取证
辩护策略
追偿权是否成立,成为本案最核心的焦点。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存在争议。以物抵债裁定书明确信昌公司有协助银行办理过户义务,但实际没有过户(因规划问题,无法办理)。这给了银行一个很大的反击理由,以物抵债没有完成,信昌公司自然没有追偿权。
我的辩护策略有两个:法定无罪和疑罪从无。
法定无罪:《执行和解协议》拟订与贺先生无关,追偿权是存在的,贺先生认为债权能实现,钟、林因操作不当导致败诉。本案只是经济纠纷。这个效果是贺先生一直追求的。
分析:要辩解追偿权仍存在且合法有效,说服刑事合议庭已生效的再审判决错误,可能性微乎其微。
疑罪从无:追偿权客观上是否存在争议很大,贺先生主观上坚信追偿权存在,在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的情况下转让债权。
分析:贺先生主观上坚信追偿权存在,就不能认定他主观上有诈骗故意。用争议点弱化检方证据指向,影响法官的心证,最终做到疑罪从无。
不良资产行业行动
不良债权隐含瑕疵、风险是其天然特点。我收集了四大AMC、粤财等和几大主要银行的债转让协议,内涵一致:转让人对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没有担保义务,不良债权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需接受债权所有瑕疵、风险,并独立承担该等瑕疵、风险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卖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但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否会尊重不良资产行业的特点并不确定,这也是贺先生案件成为不良资产行业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件的原因。
我将不良资产行业的特点总结成一封专家联名信,提交法官。
一个上午,我就找到了广州8位行业大佬的签名。
杜称华博士,创立了瀛杜律师事务所(现改名瀛真),约我早上7点15分在他办公室;
张晓琳女士,她创立的海岸基金是国内最大的民营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之一,管理资金规模过百亿;
张俊旭,创立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他义愤填膺,说要找两个女人谈谈;
李波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立秉臻投资;
刘律,某国有大行总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下海投资不良资产;
陈智才,半边街资产管理公司创始人;
李耀辉律师,创立耀辉律师事务所,有很多不良资产的经典案例。
远在外省的秦丽萍律师、青岛零一资产董事长肖博先生、合伙人王灿先生(中国不良资产联盟秘书长)等同行将署名的联名信寄给我。
每人都留了联系电话,随时准备法院询问,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
最令人感动的是,我陪同贺先生弟弟专程飞到北京拜见文盛资产管理公司周智杰总裁,刚开口讲案件,周总打断我:“我欣赏贺先生,只希望他尽快出来,至于1500万还是3000万,我并不在意。”
最后两块拼图
公安只是收集了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并不能反映所有事实,也不可能对案件原始证据做详细描述。很多证据还沉睡在几家法院的档案室里。我两次申请调卷宗,都石沉大海。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我明白只能自己收集。
贺先生所使用的SPV达兴公司时隔多年,已经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开出新授权;历史上的律师授权已过期、律所变更,也无法调取卷宗。
开庭前的一周,我到律所开介绍信,见律所行政正在为一位实习律师的劳动合同盖章。刹那间脑中电光石火!当事人自己去法院调档!达兴公司是个壳公司,从来没有员工,但可以自己去招啊!
我第一时间想到曾受惠于贺先生的张三:“你报答贺先生的机会来了。”张三立马从老家赶到到广州,签订劳动合同,达兴公司出具员工证明。
时间太紧迫了!我和张三马不停蹄,两天奔袭广州佛山四家法院取证。
证据收齐,在筛查全部细节后,我终于从近千页卷宗中找到了真相的最后两块拼图:
一是信昌公司购买三层商铺时的《购买房款与欠款抵销函》;
二是农行接收信昌公司的三层商铺并收取租金的证据。
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关键问题:《执行和解协议》是不是银行的本意?追偿权是不是贺先生故意设计的?
《购买房款与欠款抵销函》给出答案:信昌公司为汇通公司抵债,是农行的本意,不是贺先生故意设计。
信昌公司在脱钩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作为银行的下属企业,对外有大量放贷(表现为应收账款),债务人还不上贷款,拿三层商铺来抵销贷款。
信昌公司不能直接为1155号案的三个被执行人(聚龙房地产公司、裕山织造公司、陈涌农工商公司)抵债,因为这三层商铺就是刚刚从这三个被执行人那里抵债回来的!银行的自办公司拿债务人刚抵给自己的房产为另外的债务人向银行抵债,岂不是笑话吗?
第二个关键问题:《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了?
答案:完毕了。
《执行和解协议》并未约定过户义务。1155-1号裁定仅约定信昌公司协助过户的义务,但七家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都知道三层商铺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才用裁定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达到产权变更目的,是执行程序的一个漏洞,直到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解释》才真正地堵上这各漏洞(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三个关键问题:追偿权真的存在吗?
答案:它客客观观的存在过,然后又真真实实的消失了!
追偿权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以物抵债这一法律事实,而该事实产生于(2002)佛石法执字审裁字第1155-1号执行裁定书,消失于(2010)禅法执监第1号执行裁定书(2010年9月14日,债权转让15个月之后),因为后一个裁定书将前一个裁定书撤销了。
钟、林致命错误
两位买受人为什么败诉了?1155号案恢复执行是银行的致命反击,钟、林两人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驳回,两人没有申请复议,放弃了权利!
银行的这一反击很好化解。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本案已失去申请执行的时效。
1155号案被违法恢复执行后,银行申请执行监督程序,法院作出(2010)佛禅法执监字第1号裁定书,撤销(2002)石法执审裁字第1155-1号“以物抵债”裁定书。至此,追偿权的事实基础不存在了,追偿权被否定。
钟、林两人就上述第1号裁定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第1号裁定书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做出的,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钟、林两人应继续用执行监督程序维权,但她们再次放弃了权利!
至此,钟、林两人败局已定。
其时,两人还有机会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3000万转让款。
《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达兴公司承诺汇通公司已无其他债权人,否则钟、林两人可解除协议,达兴公司赔偿损失。1160号案恢复执行意味着汇通公司仍欠农行A分行117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解除条件成就了,钟、林可解除协议,但没有这样做。也许是她们没有发现这一点,也许是太相信自己的能力了。
案件起诉后,我与钟、林接触,不是谈"刑事和解",也不是为了取得谅解,而是谈回购债权,债权一旦被回购,钟、林两人就失去了“受害人”的地位。
但两名“受害人”错过了谈判的时机,没有及时答应贺先生的条件。
五、最后的庭审
开庭过程从早点9点半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
我决定按第一个辩护策略辩护。
最戏剧性的一幕,公诉人也提交了新的“证据”: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仍然声称自己没有接收抵债的三层商铺。
我提交的两份证据(信昌公司购买三层商铺时的《购买房款与欠款抵销函》;农行接收信昌公司的三层商铺并收取租金的证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审理非常顺利。
最后陈述,贺先生情绪激动,公诉人要求法官制止,贺先生突然更激动了,声调提高一倍,泪如雨下,数次哽咽无法出声。
庭审结束,出了大楼,天已全黑。
不良资产行业同行旁听留影,从左至右分别是:陈智才、杜称华、蔡春雷、秦丽萍、刘律、尹星、王灿、陈光泉
尹星师兄招待远从山东赶来旁听的零一资产合伙人、中国不良资产联盟秘书长王灿,邀我一同去喝酒。我整个人仍处于亢奋状态,一路上嘶吼着唱歌。整整三年的辩护工作,今天终于交了答卷了!
三人两瓶白酒下肚,已是醉意阑珊。凌晨5点酒醒,四下寂静无人,我躺在草地上,打开手机,里面积压了无数祝贺的信息。很多人问会不会有二次开庭,我说不会了。
半年过去,直到2019年5月21日,法院才突然来电话通知第二天去接人。所有人都激动万分,奔走相告。
法院确认为民事纠纷,法定无罪,而不是疑罪从无,第一个辩护策略成功了!哪怕二审也不用担心了。
果然,佛山市检提起抗诉,省检同意抗诉,省高院立案。我满心期待能去省高院开庭,谁知过了一段时间,省检撤回抗诉。
一切尘埃落定。
此后,贺先生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羁押614天,共获赔19万元。和失去的自由和发展时机相比,这些赔偿有些微不足道了。
但无论如何,青山长在,绿水长流,只要雄心未灭,归来仍是少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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