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制度,减轻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负担,也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值得大力推广。但是,律师调查令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1.强制要求两名律师律师调查取证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件中调查令模版背面内容为:“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并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权利,代理律师的人数限定最高为二人,但并不要求必须委托两名代理律师。

指导意见开篇即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但却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两名执业律师才能调查取证,实习律师也被排除在外。如此一来,如果当事人只委托了一名代理律师,则还需要另外委托一名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再去找一位同行协助;如果当事人委托了两名代理律师,虽然人数不是问题,但是调查取证的费用必然翻倍,尤其涉及外地取证的时候费用成本必然增高。

法院法官调查取证工作减轻了,律师倒也乐意去调查取证,毕竟是自己代理的案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多多益善,最关键是律师调查令它好使啊,就跟尚方宝剑一样,比律师调查取证专用证明或介绍信好用多了。但唯一不足之处,就是强制要求两名律师取证,等于变相将取证成本转嫁给当事人,徒增当事人诉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就很合情合理合法:

申请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一般不超过两人。

持令调查律师为两名的,可以由任意一名律师持令调查。

持令调查律师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已经授权委托的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定调查事项特别授权委托的律师。持令律师为后者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诉讼代理人数量的限制。

张律师也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向福建厦门中院申请调查令,申请程序远比在辽宁大连地区法院简单,调查取证也都很顺利。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除外,银行一般要求必须两名执业律师,部分保险公司连非持调查令取证的律师查询都要求两个律师到场。我觉得这需要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和银保监会等部门沟通协调。

但不能仅因为金融机构要求高,就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起诉阶段不能申请律师调查令

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律师调查令限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普通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不包括申诉审查和再审。”

该条规定了一审程序,但是一审程序从起诉时算,还是立案时算,这是不清楚的。从实践中来看,起诉时立案前,法院没有分配法官或诉前调解员,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无法申请调查令,自然无法调取有关原被告身份主体、管辖相关的证据。

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就很明确: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3.调查令适用范围受限

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辽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这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造成严重的调查取证困扰,去支付宝、微信取证时,人家就贴出辽宁高院的指导意见,说你们自己看,你们的调查令在辽宁省以外用不了。

经张律师检索查阅,全国大部分地方高院出台的调查令规定中,均没有适用范围的规定。辽宁高院的这条规定,限制了辽宁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

二、完善建议

1. 调查令模版背面“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并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的规定修改为“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执业律师进行,并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同时删除调查令模版正面“随行律师”相关内容。在指导意见中增加一条规定:

申请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一般不超过两人。持令调查律师为两名的,可以由任意一名律师持令调查。持令调查律师既可以是当事人已经授权委托的诉讼或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为特定调查事项特别授权委托的律师。持令律师为后者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诉讼代理人数量的限制。

同时,建议最高院与银保监会等部门沟通协调,保障个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

2.在指导意见中增加一条规定: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阶段提出。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3.删除指导意见第二条“辽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