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黄沙)“被告人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近日,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戈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今年9月,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移送荆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曾某吸食的毒品系从戈某手中购得。9月26日,荆州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戈某进行追捕。承办检察官随即向公安机关详细列出了继续补充侦查意见,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指导继续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戈某抓获。

今年11月,公安机关以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戈某还存在利用企业收款二维码中转毒赃的行为,有“自洗钱”嫌疑,遂将案件审查意见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全程跟踪指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固定戈某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快速查明了戈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赃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

经查,今年7月,戈某先后5次向朱某贩卖毒品,共计2080元。其中,7月17日,戈某在向朱某贩卖并交付毒品后,将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让朱某扫码支付了600元毒赃,之后戈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要其将收到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由于朱某向药店转账毒赃金额较小,极易与药品销售额混淆,而戈某收取的毒资最终系从药店老板微信转账而来,客观上使得该笔毒赃被洗白。主观上,戈某自行供述让朱某将毒赃转入药店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隐瞒毒赃来源。

承办检察官认为,戈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须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最终,荆州区检察院以戈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蒋长顺 黄沙)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