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灌南:检察建议化解冒名婚姻登记行政争议

冒名登记结婚者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灌南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戴某与徐某梅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完善婚姻登记审查制度。 胡蝶摄

“冒名登记的徐某已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现在,我们已经严格落实婚姻登记首问责任制,全面规范推进指纹录入、人像比对、身份信息比对等婚姻登记智能化举措……”11月7日,在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开展的2022年行政监督检察建议“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前来走访的检察官介绍了该局完善婚姻登记审查制度的相关情况。而这一切,要从灌南县检察院监督的一起冒名婚姻登记案说起。

2004年初,经媒人介绍,灌南县人戴某与泗阳县人徐某认识,并很快准备登记结婚。徐某因当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用同村徐某梅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照片为徐某),并谎称徐某梅是其大名。同年5月,徐某使用该身份证和戴某到灌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2015年7月,戴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灌南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均指向案外人徐某梅,不能证实徐某和戴某存在婚姻关系。”经过审查,法院发现该案中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建议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并在2015年9月裁定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于是,戴某向灌南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与徐某梅的婚姻登记。“徐某梅与戴某是自愿结婚,申请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与户口簿吻合,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民政部门认为,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情形,予以撤销没有法律依据。

经进一步咨询了解,2017年8月,戴某又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戴某与徐某的婚姻登记行为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距离原告戴某起诉已时隔十余年。”2018年2月,法院以超过5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戴某的起诉。

离婚诉讼到申请行政撤销,再到行政诉讼,几年过去了,戴某都没能离成婚。

2021年,戴某琢磨着买房,想要贷款时被告知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但此时徐某已经离家七八年,早已失去联系,如何到现场签字办理贷款呢?同年11月,戴某再次向灌南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与徐某梅的错误婚姻登记,但同样遭拒。

2022年2月16日,戴某向灌南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戴某与徐某梅之间的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后认为,该案存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决定受理戴某的监督申请。为打破困境,该院立即调取了案件卷宗,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并走访了行政机关。该院经审查查明,戴某与徐某梅的婚姻登记确实系徐某与戴某形成,徐某梅本人并未参与,民政部门应当纠正徐某梅与戴某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办理,2月21日,检察机关就此案召开听证会。“这个婚姻已经严重影响戴某再婚、买房等日常生活,应当及时纠正。”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应当撤销戴某与徐某梅的婚姻登记。会后,灌南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戴某与徐某梅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完善婚姻登记审查制度,进一步做好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灌南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撤销了戴某与徐某梅之间的婚姻登记。同时,为教育当事人,民政局将徐某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徐某在从业、申请贷款、审批认证等方面将受到影响。同日,戴某将一面上写“直面难题勇担当、检察监督解民忧”的锦旗送到灌南县检察院。

[版面编辑:刘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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