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告知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期限。如果行政行为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会怎样呢?这是违法的!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作出行政行为要准确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一定要准确适用法律。
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的,行政行为可撤销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9)黑行终263号认为,市政府在 [2018]229号《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函》中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 [2018]229号《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函》,并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处理,并无不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9)渝行申111号认为,《关于限期清除苗木的通知》未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的条款,导致当事人不能知晓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该通知法律适用错误。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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