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序地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升保险消费者信心的重要保障。

金融产品是险资配置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今年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相较于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来看,新版通知对若干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下面我们来为大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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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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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删除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表述。监管部门出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由该类规定对前述产品的管理运作规定进行规制。

同时拓宽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明确将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投资范围。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产品发行主体,还是从新型金融产品,范围都有所增加。

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管理要求

新规强调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

同时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投资比例穿透监管

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需要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与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做出相关约定,审慎制定投资指引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核与调整,维护资产安全。

完善投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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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后管理程序,新规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与流程,并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对于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新规可谓是“宽中有严”,在拓宽金融产品投资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投资比例,并对保险机构的投后管理责任有所要求,这有利于保险资金运作的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透明化,同时也可以提升广大保险产品参与者和理财师们的信心,对于保险行业的积极发展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