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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2月7日,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州检察以《以案释法 | 艺术收藏竟成恶势力组织犯罪“温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题(今转发分享如下)披露一起书画商人为谋求经济利益,干扰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下称“广东省书协”)选举的案件。此案于2022年9月二审终审,周某超等四人分别因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罪名,被处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周某超等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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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周某超等人案件

2004年,周某超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开设艺术馆,从事书法绘画作品经营活动。这本来是一件风雅韵事,但他为了让自己收藏的字画升值,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软硬兼施使出了各种招数,罪恶累累。

案情回顾

暴力打人、逼迫“就范”通过控制、垄断国内知名画家的作品,要求拍卖行必须按照自己定的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拍卖。为了逼迫拍卖行“就范”,周某超曾指使他人暴力殴打拍卖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同年刑满释放后,周某超又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广州十几家知名拍卖行免费上拍其所代理的字画作品,相关拍卖行不得不为其垫付作品宣传费,并按其要求上拍字画作品。

虚假作秀,哄抬价格。周某超为了哄抬其代理作品的价格,长期安排犯罪集团成员到拍卖会现场进行作秀举牌;为了防止出现流拍,其还在拍卖会上安排“枪手”把作品拍下来,之后再让拍卖行将作品按流拍处理,从而营造出其代理的作品不仅值钱而且抢手的虚假表象。

私下勾联,扰乱市场。此后,周某超一伙再私下联系字画收藏者,以低于拍卖行成交价、但远高于作品实际价值数十倍至上百倍的价格成交,从中牟取非法暴利,在书画行业领域恶意竞争,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午夜凶铃,恐吓名师。为了保全其代理作品的价值,周某超犯罪集团通过深夜打电话威胁、发送恐吓短信等方式长期滋扰与其利益相悖的多名书法名家,致被害人身心受创,出行受阻。

“色诱”“碰瓷”,虚假诉讼。为了阻止呼声较高的书法家当选书法家协会主席,该犯罪集团成员不仅色诱被害人制造“桃色”事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实举报,还通过“碰瓷”的方式制造民事纠纷,之后又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被害人官司缠身、名誉受损的目的,严重阻碍了书法家协会的选举进程。

裁判结果

2022年1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22年5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6月18日判决周某超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随后,被告人周某超等人提出上诉。9月23日,广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反有组织犯罪法》

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明确了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

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

通过这个恶势力犯罪案件

为大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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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多次犯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本案中4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周某超的指使下,由其他被告人具体实施,使用作秀举牌抬高字画市场价格、电话短信持续滋扰、恐吓被害人、使用碰瓷被害人继而虚假诉讼等手段,在广州市书画行业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犯罪活动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的违法行为。

四个建议,积极反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四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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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办案

在本案中,越秀区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责职能,提出了聚焦行业乱象,深入开展整改落实、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加强部门协作,探索构建共治格局、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营造全民扫黑氛围等四个方面的可行性检察建议,切实推动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走深走实。越秀区相关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进行专项部署,从监管情况报告、工作措施落实、有关问题说明等几个方面对建议积极反馈并落实。本案检察建议制发后有效整治了拍卖行业乱象,推动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严把三关,释法说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越秀区检察院在办理周某超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全面、充分、细致的审查案件。通过加强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开展量刑建议理由和意见的说明,有效促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达成。

通讯员:顾伟民 责编:丘恺琦 编辑:欣欣

来源:广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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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深圳市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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