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通知,对CCAR-35部《螺旋桨适航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据介绍,现行《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自1987年12月17日由中国民航局发布以来一直未修订,而针对复合材料和电子控制系统等新技术在螺旋桨设计中的不断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不断升高,使得现有的螺旋桨适航规定没有包含足够的安全要求,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航空技术的需要。本次修订征求意见草案以原CCAR-35为基础,参考了FAR 35部第10修正案要求及EASA的CS-P第2修正案中CS-P360鸟撞条款要求,明确了螺旋桨可在飞机上安装的前提条件以及螺旋桨和螺旋桨系统的构成、申请人应提交螺旋构型定义文件要求等,新增了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的要求、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要求、可顺桨螺旋桨的飞行条件、滑油系统失效时顺桨的执行、回桨的要求等;新增了强度条款、鸟条款、雷击条款、超转和超扭条款等(详见下文),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飞,中国航发:
为适应航空螺旋桨适航审定新发展,我司启动了《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的修订工作,在充分总结已有型号审定经验并参考国际相关适航标准最新发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请于2023年1月30日前将意见发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CCAR-35部修订反馈意见”。
附: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
《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doc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明确了螺旋桨可在飞机上安装的前提条件,以及螺旋桨和螺旋桨系统的构成。
——明确了申请人应提交螺旋构型定义文件要求。
——新增了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的要求;新增了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要求;新增了可顺桨螺旋桨的飞行条件、滑油系统失效时顺桨的执行、回桨的要求等;新增了强度条款,确保螺旋桨的最大应力值可接受;新增了鸟条款,明确了鸟撞时螺旋桨安装形式、飞行条件、螺旋桨撞击位置以及鸟的重量要求;新增了雷击条款,明确了螺旋桨承受雷击的次数及后果;新增了超转和超扭条款,明确了螺旋桨出现最大超转和超扭后的后续工作能力。
——删除了第35.11条 适用范围、第35.13条 概述、以及第35.31条 适用范围等条款要求内容,并保留原条款号。
——进一步细化了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的内容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制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螺旋桨不得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特征和规格参数,以及审定试验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处理要求;在可反桨的螺旋桨条款基础上增加了反桨系统的说明;在概述(第35.33条)条款中增加了试验中的螺旋桨及零部的构型要求,增加了自动控制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态要求;进一步细化疲劳极限试验条款,将要求从原来的金属材料范围扩展到范围包含复合材料;进一步细化了持久试验、功能试验、桨距操纵系统部件试验以及专门试验等适航要求。
——调整了材料条款,增加了对制造方法的要求。
——调整了桨距操纵和指示条款,增加了对电子控制系统的要求。
——调整了桨叶固定装置试验条款,增加了对复合材料的要求。
——合并分解检查以及螺旋桨的调整及零件的更改条款,并对要求进行调整。
——对原规定中的一些用词和表述进行了调整,使得更加准确清晰。
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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