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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善市监罚〔2022〕303号;

案件名称: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毕智强;

主要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2021年9月1日注册成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法定代表人毕智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善东路136号1幢西梯2楼东起第二间,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扮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涉案1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型号为THJ2000/0.5-JXW,产品编号为07-12-339,维保单位为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该电梯因存在:1、轿厢紧急通话装置失效,2、紧急开锁装置无效,3、技术资料不符(制动器拆解记明材料),4、门扇间隙超标等四个问题,于2022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检验,被要求整改。该电梯维保公司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员工滕某未对电梯进行维修,即在电梯维保记录中对所有项目都打上勾

三、当事人未取得电梯维保资质,其虽辩称已取得总公司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总公司电梯维保资质,在嘉善地区开展维保业务,但其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授权证明,且总公司上迅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也表示其未曾授权当事人以总公司名义开展维保业务,同时不承认当事人以总公司的名义和涉案电梯使用单位之间签订的维保合同

四、当事人在分公司成立后总共承接2台电梯各1年的维保业务,每台电梯维保费用为4400元/年,维保费用共8800元,成本为1台3686元/年,总计成本共7372元,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为142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贰拾捌圆整(142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11-21

PS:总公司竟然不认可分公司的行为?是怎么回事?既然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做的维保,那签订合同也要总公司盖章的啊?总公司不同意,那谁盖的合同章?

PS:封面图片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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