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于虎,道路周边的家长应该教育和照顾好自己尚未成年的孩子,特别是三岁以下的幼童,更要精心呵护,不能放任在道路上乱跑,否则一旦出现事故,真是亲人两行泪,维权路漫漫,驾车人未必会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程某和余某夫妇居住在安徽五河县一个小村庄里,和很多同村人一样,为了出行方便,程某一家将房子建在了公路旁边,由于大家都有相应的交通意识,倒也一直相安无事。

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农村人平时忙碌,总有管顾不到的地方。程某年仅三岁的女儿十分顽劣,经常在道路上玩耍,不过平时都有大人及时招呼,并没有出现意外事故。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程某的女儿最终还是出了事。

2022年5月的一天,程某和余某夫妇因为其他农活比较繁忙,对女儿疏于照管,加上最近路上车辆较少,再加上女儿不可不闹自行玩耍,正好给夫妻俩腾开了时间干别的事情,便只是偶尔打望。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可毕竟是在道路上,情况是瞬息万变。就在此时,丁某驾驶着他的三轮电动车沿着这段道路自东向西行驶。你说三岁的小孩只有那么丁点大,如果观察不仔细的话,还真是不会太注意。

说时迟那时快,之间孩子突然蹿到了路中间,步履蹒跚的自北向南想要跑到路那头去,丁某的车避让不及,与孩子发生了刮撞,只听“哇”的一声,孩子被撞倒在地上大哭起来,而丁某紧急刹车之后也慌了手脚。

那边厢程某和余某听到孩子的哭声,迅即赶到现场,首先拦住了丁某的去路,然后再抱起受伤的孩子,一方面报了警,另一方面和周边村民将丁某带着把孩子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孩子为脑震荡及头皮挫伤,共计花费医疗费2900余元,可怜丁某搜光口袋,也只拿出了800元进行了垫付。

当地交管大队出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和余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这样的事,程某和余某自然是扭住丁某不放,要求进行赔偿

可丁某认为,自己驾驶三轮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没想到马路上会突然蹿出一个三岁大的孩子,这样年龄的孩子的家长应当做好监护,但现实情况显然是家长监护不利放任的结果,所以整起事故中自己并没有责任,不应该进行赔偿。

但程某和余某则认为,丁某在驾驶三轮车过程中速度较快,也没有观察周围的状况,经过集中居住地段也没有鸣笛提示,这是导致自家孩子被撞的主要原因,而且警方事故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般情况下这种事很少有私下协商妥协的,因为毕竟很多时候钱是硬货,自然是难以协商一致。无奈之下,程某和余某将丁某诉至固镇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因孩子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余元。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三岁孩子独自在道路上行走造成交通事故,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交警判定认定双方责任后,是否可以作为赔偿依据,是否应当完全按照责任认定书进行比例划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按照双方过错责任划分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被侵权人作为受害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某作为驾驶员,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导致程某夫妇的三岁孩子受伤,应当是该起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且经过警方事故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可见丁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警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唯一证据,但主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推翻。否则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虽然丁某对此次事故的认定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事故认定的不合理性。

程某和余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特别是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不能怠于监护责任,放任孩子在道路上行走玩耍。在该起事故中,程某和余某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且警方在事故认定书中也对此划分了责任,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2022年12月,固镇法院审理后,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程某和余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丁某在扣除已经垫付的80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00余元。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照顾孩子是相当费时费力的,也跟家庭其他劳动相抵触。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疏忽对尚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段的孩子的照顾和监护,否则一旦出现意外,不仅会给孩子造成伤痛,有时候甚至会让父母愧疚一辈子,确实值得警醒。(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