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男,1995年出生,小学文化,江苏晋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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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至7月,曹某根据telegram昵称“黄飞鸿”、“熏行者”、“小怪兽_钢炮”等人的要求,为对方制作“盘丝相册”等APP软件,并提供搭建后台服务器、续增数字签名等维护服务,共计从对方处收取8万多个USDT虚拟货币。

经鉴定,上述“盘丝相册”等APP仅具有自动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的实质性功能,并被用于在裸聊敲诈勒索犯罪中获取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

2022年7月15日,曹某在江苏省江阴市住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并退缴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曹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曹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其并不知道对方使用其软件用于何种犯罪,获利也不多,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钟某、郭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登录记录、OKEX钱包虚拟币交易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曹某向他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及赃证物品扣押情况。

3、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曹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曹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曹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曹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