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轻了,这样的人渣太便宜他了!!!”2022年12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结果,教师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郭某某是遂川县一家学校的老师,受害人小玲(化名)是他的学生,郭某某经常以单独补课为由,要求和小玲单独接触。在补课的过程中,郭某某故意,或者嘘寒问暖做出一些亲昵的动作,来降低小玲的防备心。
郭某某不满足于“亲密接触”,想要有进一步的实质行动。在2021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郭某某提前在一家宾馆开好了房间,随后以各种理由将小玲带了过来。进入房间不久后,郭某某就暴露了自己的不轨意图,起初是用语言不断地挑逗小玲,后来更是直接粗暴地脱掉小玲的衣服,欲强行与未成年人小玲发生性关系。
郭某某的举动把小玲吓了一大跳,小玲一边反抗,一边不声嘶力竭地乞求郭某某放过自己。郭某某对此充耳不闻,还想用花言巧语哄骗小玲,声称“喜欢她、会对她好、会对她负责……”,小玲见乞求不成,就用报警来威胁,郭某某担心前途被毁就放弃了强奸行为,并主动认错,请求小玲的原谅,千万不能报警。
小玲为了逃脱魔掌,就答应了郭某某的要求。回家后,小玲没敢把这件事告诉自己的父母。郭某某也一直忐忑不安,害怕小玲的父母找他算账,也担心小玲及家人报警。深思熟虑后,郭某某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2年12月15日,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遂川县法院少年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判决结果传到网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的人认为,郭某某罪有应得,这种人不值得同情;也有的人觉得,希望郭某某能够在监狱里好好改造,应该给他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还有的人觉得,判得太轻了,对自己的未成年学生都下得去手,这性质十分恶劣,应该重判……我从法律的角度解析一下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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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否适当?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郭某某违背了小玲的意愿,使用了暴力手段,在宾馆内强行和小玲发生性关系,虽然后面因为害怕小玲报警放弃了性侵行为,但这丝毫不影响郭某某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不影响定罪。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郭某某在受到小玲的威胁后,就停止了对小玲的侵犯,成立了犯罪中止,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应当对郭某某减轻处罚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事后郭某某害怕小玲的父母找他算账,也担心受到司法追究,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成立了自首,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对郭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综上,可知郭某某虽然犯了强奸罪,但由于其有犯罪中止和自首的情节,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刑期做了减轻或者从轻的处理,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是适当的,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
2.从业禁止
郭某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欲强行与自己曾经的学生(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性关系,应依法从严惩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执行终身禁业制度。
遂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恶性明显,利用优势地位对学生实施性侵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为预防再次犯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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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规范教师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仅要求教学水平过硬,思想道德水平更要过硬!学校在招聘老师时,也不能只看学历,学历只能过滤学渣,却过滤不了人渣!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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