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要跳河,又没有让他救,淹死了关我什么事!”江苏扬州,一女子因情感问题跳河,小伙英勇救人后不幸溺亡。小伙家人与女子商量损失赔偿问题,却遭到了被救女子的无情谩骂和指责!
(案例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姜某是安徽省六安市人,高中毕业后,他没有继续上大学,而是随亲戚们一起来江苏扬州务工,干过工地,当过服务员,最后成为了一名外卖送餐骑手。
这一天夜晚九点多,姜某骑着电动车去送餐,在路过一处河流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

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姜某循声赶到了呼救地,原来是一名女子掉入河中,正在里面拼命挣扎着。
想到小时候在家里游过泳,姜某觉得救人要紧,便立刻脱掉外衣和鞋子,扑通一声跳入水中。

然而那条河流的河水比较湍急,水里还有礁石和水草,情况比较复杂。用尽全身力气将落水女子举送到岸边后,姜某体力不支,被河水冲走,不幸遇难。
经过调查,被救女子名叫董某,21岁,扬州本地人。
董某之前谈了一个男朋友,两人感情很好,后来因为闺蜜插足,男朋友弃她而去,与闺蜜走在了一起,董某因此无法接受。

恰好这一天下午,董某上街购物,遇到了前男朋友和闺蜜手挽着手,动作十分亲昵。她冲上前去大闹一番,却被闺蜜狠狠奚落一顿。
董某越想越生气、越想越难过,一个人来到了河边,一时想不通下,举身投到了水中。

入水之后,那强大的恐惧和求生的本能让董某不断呼救,姜某听到后立马救人,他却为此付出了年轻的生命。
事后,姜某的父母痛不欲生,他们从六安老家赶到扬州为儿子处理后事,并与被救的董某商量赔偿问题。

谁知当二老找到董某后,董某一脸不情愿地说道:
“我自己要跳河,谁让他多管闲事!我又没有让他救,现在淹死了,凭什么赖我头上!”
这番话让姜父和姜母十分寒心,儿子英勇救人牺牲了,对方不仅不感谢,反而恶语相向。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应有的损失。
姜某不顾自身安危,勇救落水女子董某,并为此付出了生命,这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他人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董某因为自身的感情问题想不通而跳水自杀,所以并没有侵害人。姜某成功将董某救起,自己却溺水而亡,董某是直接的受益人,在姜某父母要求董某赔偿时,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最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董某家庭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董某赔偿姜某父母经济损失19万元。

除此之外,姜某的英勇事迹还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申报见义勇为,申请相应的补偿款。
见义勇为虽然是国家及社会提倡的正能量,但是在行动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量力而行。
就董某的如此言行和品德而言,即使姜某在发现后见死不救,这也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只是会受到舆论的议论而已!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呢?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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