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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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配偶出具了同意执行其与保证人的共同财产的书面说明,可否视为其自身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案例导入

一、案例导入

(一)案号:

(2020)陕0117民初1700号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原告某汽车公司(甲方)与被告兴安达(丙方)及案外人光大银行(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乙方根据主协议的有关条款为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融资支持,甲方承诺对本属协议项下的乙方开具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金额(包括利息、罚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差额退款责任;丙方在本协议项下被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高敞口额度为(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如丙方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甲方负责将差额退款之款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能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足额保证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因此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由甲方承担。 2018年12月12日,三方再次签订《三方协议Ⅱ》,该协议与前述协议内容基本一致,仅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高敞口额度被改为(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

2018年1月2日,某汽车公司(乙方)与任某某(甲方)及被告兴安达(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丙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兑仓协议”项下丙方开展保兑仓业务期间,因丙方未按照“保兑仓协议”约定平仓,致使乙方向金融机构履行差额退款责任的,乙方对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该保证合同附件中,有刘某出具的《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注明:刘某(任某某之合法配偶)对任某某签署保证合同事宜已充分知晓,在发生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向共同财产主张权益,本人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与光大银行依约开展融资承兑业务,自2019年8月起被告兴安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某汽车公司代其向光大银行支付款项共计6058815.45元。此后,兴安达未能及时予以赔偿,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某汽车公司故诉至法院。

(三)判决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陕0117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兴安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汽车公司平仓款6058815.45元及相应违约金;二、被告任某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分析

二、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证人任某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任某某与陕重汽签订保证合同,故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以任某某配偶的身份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仅说明其同意放弃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而产生的对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抗辩权利,并未承诺自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对陕重汽要求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律规定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现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小结

四、小结

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审查其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例如:主债权是否明确、保证人是否具有对外保证的主体资格)、担保是否为需要进行登记的、保证合同内容是否对我方不利(例如:保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保证责任是连带保证或是一般保证)等,避免如同本案,刘某作为配偶看似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承诺函》的内容却具有瑕疵,对我方不利,在相对人违约后起诉时才发现担保合同签订存在问题,无法向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