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太可恶了!”上海,浦东新区。一男子在女子上班第一天,以送她到宿舍为由,趁机进行猥亵。因触犯刑律,该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郑某,出生于1978年,老家河南,在上海浦东新区有一家小厂子。2020年10月,郑某的一个朋友介绍女子杜某某到郑某的厂里上班。
杜某某当天就开始工作了,晚上7点钟,杜某某下班,郑某以杜某某不熟悉环境为由,提议陪她一起去宿舍。杜某某认为郑某很热心,不疑其他,也就同意了。
到了宿舍,杜某某将行李拿出来,背着身在整理床铺,这时郑某突然从背后用双手抱住杜某某,并开始动手动脚,还让杜某某给他亲一口。杜某某明确表示拒绝,但是色胆包天的郑某依然不松手,双手抱住杜某某往床边挪动,而杜某某则一直在挣扎,用手拉住床上的支架,保持身体平衡不倒下。
最后,杜某某说如果郑某再不松手,自己就要喊人了。郑某可能怕在自己厂里被其他人知道,脸上不好看,于是就放开了杜某某,并在杜某某要求下离开了宿舍。
看到郑某离开后,杜某某委屈地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张某,说差一点就被郑某强奸了。张某让她不要怕,待在宿舍不要出来,他开车一会就到。
冷静下来的郑某也知道事情不好,主动回头来找杜某某,这时杜某某丈夫张某已经到了。郑某提出私了,但是被杜某某丈夫张某拒绝了,杜某某丈夫报警。
1、杜某某丈夫报警是正确的,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怎么能够私了呢?如果不让他接受法律的惩处,也许还会有其他人遭遇这种情况!
2、杜某某在被郑某猥亵的过程中,右手小臂被碰撞造成淤青。经过鉴定,这属于体表挫伤,不构成轻微伤。否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进行定罪量刑。
3、虽然郑某明知杜某某丈夫报警而在原地等待,但是由于他到案后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猥亵杜某某的事实,而是在以后的讯问笔录中才交代问题,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认定为坦白。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坦白只能从轻处罚。
4、事后,郑某家属帮助郑某赔偿了35000元给杜某某,得到了杜某某的谅解,为郑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某为了满足一己欲望,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家属帮助他补偿了杜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杜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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