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婚内购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协议约定共有,但是为什么房产最终还是归男方所有呢?

某夫妻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购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但当时该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证,房产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两人离婚后,房贷一直由男方在偿还,直至偿还完毕。

次年,两人“旧情复燃”,又复婚复婚时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前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房产仍未领取房产证,该房产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后两人多次爆发矛盾,夫妻关系再次紧张。此时男方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要求女方配合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而女方则认为,复婚时双方已经协议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男方的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办理过户

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户需不需要女方配合?

涉案房产在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归男方所有,因此在复婚时该房产都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在离婚后,房屋的贷款全部是由男方个人偿还,故即便两人复婚后约定房产归夫妻共有,但实质上属于将个人财产婚内赠与给另一半的赠与行为。

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在复婚后男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赠与的承诺后,赠与撤销,协议无效,女方需要配合男方将房产过户到男方名下。

在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默认使用法定财产制,就是我们所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特殊约定的,则按照特殊约定履行。一般来讲,分为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是夫妻为了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自愿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财产的约定仅是婚前后者婚后的财产归个人或者归共同所有,不能对某一财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