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那么,司法实践中二者该如何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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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一:

文某通过面试入职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提出需仔细看看合同条款,借故不当场签字。拿走劳动合同后,他伪造劳动合同上的本人签名,将已经“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给人事。几个月后,文某在工作中故意不服从管理,让公司忍无可忍将其解雇。文某被解雇后申请仲裁,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文某说不是其签字,反说公司为逃避二倍工资而伪造合同,最终骗取二倍工资。

  案件二:

杨某欲购买位于江苏扬州的一处房产,因不懂二手房买卖流程,就向经营房产中介的宗某咨询,宗某主动提出帮助杨某代理购买上述房产。2021年2月,宗某在明知房东不再出售该套房产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虚构房东全权委托自己卖房的事实,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伪造聊天记录、房产证和贷款合同,并以收取购房定金、房东资金周转需要、缴纳首付款等理由,骗取杨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判决文某构成诈骗罪,宗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两起案件同样是因合同而起,为何构成罪名却不同?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诈骗罪一般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合同诈骗行为扰乱的是市场秩序,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指商事合同,可以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主要受劳动法与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行为人是否真正从事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要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与合同协议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以及经营活动。即使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不应认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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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还是公民财产权利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尽管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但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诈骗罪的客体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罪责评价紧紧围绕行为对公民财产权利侵害的主客观程度。

  四、“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合同”在诈骗过程中应当起到实质作用,并非存在合同形式即认定为成立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因“合同”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在行骗过程中没有利用“合同”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后诈骗行为已经处于完成形态,只能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有“合同”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