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团队在近期的普法文章中提到过,今年以来各地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逐渐就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有了新的审判逻辑,逐渐往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方向在发展。
简单来说,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后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日常实践造成越来越多的影响。之前我们的文章提到了,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发现债务人和他人达成了不合理协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即便协议已经被法院调解、判决认可,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撤销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本文则着重讲讲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也就是在实践中债务人明明有合法财产可以争取,但是因为一旦拿到财产也会被执行给债权人,债务人选择消极放弃时,债权人有权利直接起诉要这部分财产。
在最高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了(2020)苏02民终2920号案例。本案中,经法院判决,陈某欠原告某公司193万元,但是原告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陈某一直未归还,并且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下表明陈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原告某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表明陈某对于某地295号房产隐名持有15%的份额,但是295号房屋登记在唐某、宋某等五人名下,原告某公司诉讼要求代替陈某进行确权,拿回房屋15%的份额。江苏某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房产公司与295号房产没有实际上的利益关系,于是驳回了起诉,但是二审无锡中院改判本案重审。
在《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本案的法官提交的评语中,表示虽然目前没有实际的法律规定表明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进行确权,但是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可以代位析产的角度,债权人都有权利代位进行确权。
本案一审法院为什么会驳回起诉?就是因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表示,债权人可以代位进行确权,也就是关于295号房产到底有没有本案债务人陈某15%的份额,由于债权人某公司不是直接的关系人,法律也没有明确条款表示债权人可以代位确认,所以一审法院简单粗暴的驳回了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为什么会改判?因为结合《民法典》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对代位权规定的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代位析产等等,均表明基于法律原理、债权人利益保护、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债权人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对295号房产进行确权。
从一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可以明显感知到目前法院内部就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态度,明确将此类案件在法律上确实属于法院应该处理的范畴,并且如果法院不处理债权人将无处救济,多角度考量后应该对债权人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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