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丹东的贾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其9岁的女儿在今年7月被邻居家一名未满14岁的男孩砍伤,身上有多达20多处伤口,在医院抢救17个小时后转入ICU病房。经伤情鉴定,女孩达到轻伤一级,目前已出院回家休养,但仍无法正常上学。贾女士表示,警方向其告知,由于男孩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提起的刑事诉讼因此被撤销。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受害女孩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1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询问当地宽甸镇城北派出所,民警表示此事已经移交宽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该案办案民警称此事当时已经立案进行过侦查,因涉及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不便透露。领导今天已经去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据贾女士讲述,砍伤事件发生在2022年7月6日上午。当时她因要去上班,便将9岁的女儿送到了爷爷奶奶家,并通知外出的爷爷奶奶尽快回家。安顿好女儿后,贾女士叮嘱女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随后将门锁好,离家去上班。

贾女士离开后不久,邻居家的男孩前来敲门,并持续敲击了15分钟左右,因女儿认识这名男孩,且对长时间的敲门声感到厌烦,遂打开了门。男孩进门后,向女儿索要手中正在玩的手机,被拒绝后随即进入厨房,拿了一把刀砍向女儿。

贾女士称,男孩身高在1.7米左右,体重大约140、150斤左右,而体型瘦弱、身高不到1.4米的女儿根本无法还手,被砍倒在地。随后,女孩呼救无果,装作昏迷,才让男孩停止伤害。男孩离开后,女儿拨通家长的电话求救。

贾女士表示,孩子爷爷接到电话后急忙赶回家。在邻居的帮助下,送往宽甸县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到达医院后,其女儿因失血过多开始出现休克,经过长达17个小时的抢救后送入ICU病房观察。“孩子差不多缝了200针,身上有20多处伤口。”

贾女士出示的急诊病历显示,其女儿的就诊时间为7月6日上午9点43分,体格检查中写到头部和后背部可见多处皮肤裂伤,双上肢可见皮肤裂伤。后续的病历显示,其女儿所受伤情为刀砍伤、头皮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以及胸背腰部切割伤等。

贾女士称,事发当晚,宽甸镇城北派出所出警将男孩带走,随后移交刑警大队。7月8日,贾女士及家属收到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本案件以故意杀人案被立案侦查。

根据网友的信息,14岁,身高172,体重140多斤,别说是小女孩,我这种成年女性遇到了,也打不过啊,换成身高低,体重轻,瘦弱些的成年男性,也未必保证能打得赢。如果把脸遮上,走路上根本看不出是小孩子。每次这种新闻,加害者都是因为年纪小而被轻判,甚至没有被判刑,但是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也是应该被保护的对象啊。

之前把小宝宝从楼上扔下去的10岁小女孩,因为年纪,没有得到任何惩罚,后续是父母带着她搬家了,未来的她有朋友,有家人,有爱情,有自己的家庭。但是死去的宝宝呢,却再也不能看见这个世界,本来他也是可以拥有这一切的。

现在的小孩无论是身高体重,还是思想,都比我们那时候发育得早。我记得读书时,班上很多男生初中身高都不是很高,到了高中才开始反超。而且我们那时候资讯没有现在发达,可能见识连现在的小学生都不如。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刑事免责的年龄,是否可以再降低。

在未成年犯罪中,其父母是否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可以潇洒地带着孩子搬家,改名,让被害者的家人在痛苦中,看着加害者过上崭新的生活。

实际上抓进少管所也没什么作用,也不想想少管所里都是些什么人?杀人会成为他炫耀的资本,然后在一个大墨缸里把自己染得透透的,少管所关个2-3年就出来了,然后他会从良吗? 不会!

他的人生履历全是污点,他与社会脱节了,他的身边全是少管所出来的狐朋狗友,没有文化、没有学历、没有技能,如果偷窃、砍人算技能的话。他们是不可能走上正途的,他们就是小偷、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的后备力量,反正也就关几年,现在我都这样了,大不了在关几年

年纪小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现在不好判刑,那么收容到18岁再判刑也行,就算不能死刑,也要判个十几二十年,让他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全在监狱里渡过,反正出来都是社会渣滓,要让他绝望,被这个社会彻底抛弃。 如果警方实在为难,判不了刑,麻烦请把这个犊子的高清大照发在网上,身份信息披露,你们处理不了,好歹能让我们离这个人渣炸弹远一点。难道犯罪分子的权力高过被害人跟普通民众?

此案引起社会范围内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年龄”。 现实中,的确有少数未成年人虽然不满14周岁,但是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不是单纯的恶作剧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16年的广东番禺11岁女孩被杀案。真凶韦某时年18周岁。 时间倒推到2011年,韦某14周岁。6岁的小梅突然遭其持刀捅伤腹部,并被拖到桥下。 时间倒推到2010年。韦某13周岁。同村一名4岁多的男孩(小欢)被其杀害。 韦某在2010年杀死小欢后,因未满14岁而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没多久就被放了回来。2011年捅伤小梅后,进了少管所。2015年11月获得减刑释后,2016年1月将11岁女孩陈某强奸杀害。

这是一起极个例案件。 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例案件”,引起越来越大的质疑和呼声: ——仅以年龄界定刑事责任,合理吗? 很多声音直接将矛头指向《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未成年伤害未成年人,又谈何“未成年人保护”? 而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实际上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刑法》(又)挡枪了。

对于此种情形,英美法系一些国家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规定 10岁以上不满14岁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证明方法为“恶意补足年龄”。 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 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大陆法系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辨别能力规则”来确定年幼少年的刑事责任。 如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人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在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在将来是否也会采取类似规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里在说一个案件:消失的夫妻一案,几个凶手对被害夫妻灭口前甚至还能心平气和在被害人家吃了一顿红烧肉;湖南弑母案,娃儿杀了自己的妈妈以后还能若无其事冒充妈妈给老师请假并且丢掉带血的衣物;前段时间还有一个未成年男孩性侵邻居家女孩,事后担心女孩和家长告状索性诱骗女孩到楼梯间露台上推下去灭口,事后撒谎是女孩不小心摔下去的;

到今天这个案发前多次尾随女性,案发后十分镇静和被害女孩父母询问有没有找到,甚至发现尸体时候还能嘟囔一句:“真死了啊?”的小畜生。真的不知道法律还要以多少无辜的人的鲜血为代价才能降低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也不知道那些一味溺爱孩子,从不会教育孩子不要去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父母要多久才能醒悟? 法律是警示,最关键最根源还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

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是绝对不可缺失的一环! 必须要教会你的孩子要尊重他人生命,尊重女性。 这些父母,无一例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都会提到:“我们孩子还要生活的呀,我们孩子还要读书的呀。”那些死去的人呢?

她们本来应该要好好活着的。案发后为凶手求情的每一个字,都是一把一片一片剜下被害人父母心上的肉的利刃。最令人心痛的是,本案杀人犯明明知道杀人犯法,居然还能冷漠地甚至有点得意地炫耀。 明明是保护安全的一把伞,为何会逐渐成为这些恶魔用以滋生罪恶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