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仅限联办事项办理机关为同一层级的新开餐饮店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3、公司章程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7、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

9、合作协议(合同)

10、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

12、场所平面布置图

1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1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16、户外招牌设置指导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不包含特殊环节和企业整改所需要的时间)

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3号窗口

联办效能

联办效能

联办事项

联办事项

1、公司设立登记

2、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3、户外招牌设置指导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可以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

4、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含本数)且工程投资金额少于人民币30万元(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