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黄某是福建省泉州市XX区XX村人,在该村拥有宅基地证,最初建造的房屋由于年代久远,2000年时,黄某将原来的房屋进行了翻建。

2016年6月,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黄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随后,街道办作为征收单位,与黄某来协商补偿事宜,因为街道办给的补偿太低,黄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此后三年,街道办也都没有再提过补偿的事情。

直到2019年12月,区政府对黄某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黄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补偿决定,但是,黄某的房子还是在8月被强制拆除了。

黄某不服,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辩解称,黄某所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所对应的房子,是其早年间建造的单层石头结构房屋,该房屋已在2000年被拆了,本案所涉房屋是后来建造的。黄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跟本案被拆房屋没有利害关系。

更何况,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合理合法。

三、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它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是因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诉讼,案涉房屋虽然不是黄某现在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所对应的房屋,但是根据黄某提交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的,街道办加盖印章的用地申请可知,该房屋确是黄某翻建并使用。现该房屋已被拆除,可以认定黄某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未达成补偿协议,并且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情形下,区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当。

  1. 四、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