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系中,尤其是在供货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某一笔或者多笔买卖签订借条或欠条,这一结算凭证是否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以及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相应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就结合法律依据以及法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01
结算凭证的表述
是否直接影响其时效的计算
在互联网上以“未约定期限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发现存在有以下结论:“欠条的诉讼时效自欠条落款时间起算;借条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这一结论在法理依据的溯源上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上都有待商榷。
首先应当明确,“借条”与“欠条”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或者法律名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术语所具备的,在法律概念领域内除其指称的一般概念外,还包括有其他特殊概念的性质。¹无法直接通过借与欠的词义辨析直接锁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的起始时间节点也没有遵循欠条以落款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同时相关判例中的说理也印证着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认可。在襄阳市强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铁路金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²中,原告强勃公司2012年完工交付案涉7号路立交桥工程,2017年7月24日,被告金利公司出具欠条,认可其公司欠付强勃公司工程款,法院于判决书中进行说理,该欠条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强勃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金利公司履行,故原告强勃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结算凭证的表述不能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关于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出具的结算凭证的性质。
02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
结算凭证诉讼时效计算
(一)结算凭证的性质
买卖合同中,买方出具的结算凭证属于什么性质,产生什么效力是判断诉讼时效计算的前提条件。就我国目前民事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当事人的处分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存在“二重性”,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审判,但是处分权也并非漫无边际,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结算凭证的表现形式,当事人据以提出的主张和最后明确的法律关系是一个需要具体判断的过程。³
1.结算凭证仅作为欠款的确定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证明,比如对应欠款的相应货单、往来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组织形成相应证据链条,证明结算凭证系依据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形成时,法院按照基础法理关系审理,此时结算凭证不产生辩称法律关系的效果,仅作为金额的确认凭证。
2.结算凭证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存在以上三种特殊情况下,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结算凭证系属双方签订的新合同。调解、和解的概念不具有争议性,需要阐明的是什么情况下结算凭证属于对于原债权债务的清算。
清算概念缘起于合同解除折衷说中对于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已经履行债务的处理方法。合同清算是指,合同解除时对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算。⁴引申于此处所指的是对合同中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结算。
结算凭证是否是对系列债务的清算是一个易于混淆的情况。例如系列买卖关系中,通过一个结算凭证将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总的欠付金额,此时是否属于对系列债务的清算?笔者认为,清算的概念所代表的含义系指将原有的关系打包而后重新处理分配。如果结算凭证只是将多笔债务进行累加,显然没有形成新的债务关系。而如果在结算凭证中,约定减免、其他付款方式或者原合同外的以物抵债等系属对于原合同的清算变更继而形成新的合同,应当按照新的合同关系处理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结算凭证诉讼时效计算
1.结算凭证仅作为欠款的确定凭证情况下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结算凭证仅作为欠款的确定凭证情况下诉讼时效计算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中最高人民法院答复。⁵欠款方需立即付款但是由于无款可付出据欠条,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欠条之日起即明确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自欠条签订之日起即明确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候支付货款,欠条上未写明履行期限。此时,当事人之间只是就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权利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权利未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未权利主张之日起。
2.结算凭证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计算
权利凭证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与前述的第二种情况类似。由于双方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未主张权利不起算诉讼时效。
03
结语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结算凭证在长期供货类的买卖合同中非常常见,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密切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和律师业务的开展。在明确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后能够帮助我们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避免因为自己的主张(如主张年份过多的利息)使本来无需承担的时效压力徒增于己身。
注释:
1.赵新.论当代中国法律属于的规范化进程.[J].中国科技术语2022.04
2.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鄂7102民初42号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第一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2
4.韩世远. 合同法学[M]. 第一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0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审校 | 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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